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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公务员法》106条、《行政处罚法》、《地方组织法》第64条、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属于《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类,城管队员应该依法履行公履,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履行城管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否则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目前,我国大部省市已经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落实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构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即市、区、乡镇(街办)、社区(村组)构建相对应的城管机构,部分城市组建了城管警察队伍,为城市管理和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顺利实施,并依法落实了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
1997年、1999年、2004年鄂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鄂州人大通过,由鄂州市编委、编办下文:市城管局、市人事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省考试院试题库、鄂州党校和鄂州大学考评委员会按《公务员法》的规定面向全市共招录了127名城管队员,湖北省人事厅也颁发了公务员证,加盖了湖北省人事厅的印章。这批城管队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鄂州行政执法编制,由鄂州财政全额拨款。然而,2008年4月14日湖北省人事厅对鄂州市人事局报送的公务员单位进行审批时,只对鄂州市城管局内部的规划监察支队30名城管队员予以审批,给予行政确认。同一天考进城管,却是两种不同的待遇,这是为什么?
鄂州城管不禁齐声质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到底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这里面是否有猫腻?
依法明确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事关城市管理水平、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事关执法者的合法身份和切身利益,事关城管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建议市政府:
(1)委派人事、纪检、城管部门做好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的工作,鄂州市有关部门是否占用了城管部门的执法编制?
(2)由市编办、市人事局进一步做好城管局127名城管队员的思想工作, 以稳定城管队伍、不断提高执行力。
(3)督促市人事局给予明确答复,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何时予以行政确认?
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
民盟鄂州市委
邱雪斌139086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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