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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鄂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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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1-10-16 23: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大部分省市已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国发[2002]63号文、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燃气条例》、《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噪音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政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明确城管部门为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组建了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城管警察队伍;明确了城管部门的执法依据、规范其执法权限、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政、行政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做到城管执法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湖北人大和政府先后出台了鄂政发[2004]5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赋予了城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并要求全省各城市在2007年之前完成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执法机制,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然而,我市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性法规来制定《鄂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没有落实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没有城管综合依法依据,法院联动和公安协同机制更是空白,城管队员的公务员身份和执法身份没有得到湖北省公务员管理局的行政确认,城管执法无法无据,导致城市管理和执法不能顺利实施,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为此,特建议市政府做好如下几件事:

    一、组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城管警察特勤大队,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应由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来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行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应明确城管综合执法局为执法主体。

    1、依据国发[2002]17文——《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0号文——《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鄂政发[2004]54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07]2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稚进相对集中行政权工作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优先整合行政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并要求全省各城市在2007年之前完成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和执法体制,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消除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构建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管执法体制,实行综合执法,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3、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规定一个城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只能成立一支队伍综合执法,并赋予城管监察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强制调查权,明确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并明确了相关执法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五条:“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鄂州编字[2005]62、[2008]2号(2008年2月27日)已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执法性质地位,内设机构、基本工作制度、法律责任:

    城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户外广告管理,指导区、乡、镇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城区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的处罚。

    5、鄂州政发[2008]21号《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款,鄂政发[2008]15号《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鄂政发[2009]3号——《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部门实施,并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6、鄂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已明确下文凡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权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见《鄂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二00九年元月五日)。

    综上所述,必须明确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地方组织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发[2002]17号文、国发[2004]10号文、鄂政发[2008]5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州编办[2005]62号文和[2008]2号文、鄂州人民政府和鄂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表述城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设广告、车辆抛洒、饲养家禽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强制调查工作由城管部门实施。如①乱设户外广告没有行政许可证的依《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五)的规定由城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②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没有行政许可证的,依《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三)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③车辆抛洒的,依《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七)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50元/㎡路面处罚。

    ④饲养家禽的,依《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章(九),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二)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应重复规定,因为根据《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及行政机关的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具备行政执法主体,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行政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局内设城管行政许可中心,涉及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环卫设施迁还建设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标准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鄂政发[2004]54、鄂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城管局内设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中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凡没有城管行政许可中心的行政许可的,都交由城管部门来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应明确城管行政中心的职权,凡没有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应交由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清扫、清运、保洁和保养,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收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民盟鄂州市委四支部委员

    邱雪斌

    联系电话:139086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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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折戟闻清吹,拥衾常自悔,晓星伴月入,篆字已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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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襄阳市

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1-10-17 2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看贴总是不回,

直没提升等级和增加经验

现在我明白了

反正回贴可以升级

也可以赚经验

而升级又需要经验

我就把这句话复制下来

遇贴就回,捞经验就闪

最最重要的是还能替楼主挽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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