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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 2018-7-11 1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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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恩施市发展和改革局恩施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恩市发改价【2016】24号)明确规定:“已购买未入住的业主自开发建设单位通知或登报交房之日起,一年以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超过一年仍未接房或未出售的房屋则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如物业公司未执行上述规定,业主可直接到恩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或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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