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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6-17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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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6月4日,反映人在新城·庭瑞·君悦观澜项目认购别墅一套,开发商销售人员向客户说明了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带客户看了实体样板区和实际购买楼栋位置,客户当天较认可项目及产品,缴纳定金10万元。在办理认购手续过程中,销售人员解释说明签署《房屋认购书》缴纳定金后,房源不退不换不更名,客户签字按手印确认。
2019年6月11日为协议约定签约最后日期,反映人到售楼部以公摊面积超出自己的想象为由要求退房。《房屋认购书》第二条写明“本协议房屋建筑面积含套内和分摊面积”,依照《房屋认购书》第一条约定反映人未于2019年6月1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定金、房屋另售、不再另行通知且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协调,开发商与反映人进行了好友协商,由于在购房过程中存在一定误解,目前反映人已与开发商协商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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