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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投诉爆料] 洪山区东原物业要求我们未入住的用户缴纳全款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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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IP属地:湖北省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9-11-14 16:23:27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武汉 » 洪山区
投诉行业: 市政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补充信息: 隐藏内容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我们东原启程是2018年12月30日交房,在交房当天缴纳房屋装修金和预存物业费时,对方明确表示:“先缴纳第一年全额,如第一年未入住,则按70%收取,抵扣第二年物业费”。我们业主也就认可了这一方案进行了全款物业费缴纳,目前还未装修入住。

2019年11月开始预缴第二年物业费,物业开始改变说辞,说是物业法最新规定取消了7折这一条款。要求我们未入住的用户缴纳全款物业费。

我觉得有以下三个问题:

1、物业之前在2018年底明确保证是,存在物业费7折的说法,当时缴纳费用时间也为2018年,应按照2018年的物业法执行,不能因为后期2019年才更新的条款来追加付款,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所有2018年预缴的空置用户都需补齐30%?

2、物业之前在2018年底明确保证是,存在物业费7折的说法,根据契约精神是不是物业应该承担自己的承诺,而不能为了多收钱就违反契约。

3、目前最新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收取70%,但是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全款物业费,这里属于争议区域,不应该由物业方面单方面认定为取消折扣。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最权威的判定,目前物业费高达2.85元一平米,折扣并非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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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洪山区双塘小区3号楼,电话:875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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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9-11-21 10: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东原启程要求未入住的用户缴纳全款物业费”的问题,依据2011年1月1日期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未对空置房的物业费缴纳事项进行规定。
    根据业主签订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第六条: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的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
物业科已督促物业公司及时做好与业主沟通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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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东莞市 2019-11-14 17: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按物业管理规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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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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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9-11-15 08: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了服务就可以收取,没有提供服务就不应该收取。可以找来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逐条确认,然后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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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9-11-17 19: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按照合同走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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