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东原启程是2018年12月30日交房,在交房当天缴纳房屋装修金和预存物业费时,对方明确表示:“先缴纳第一年全额,如第一年未入住,则按70%收取,抵扣第二年物业费”。我们业主也就认可了这一方案进行了全款物业费缴纳,目前还未装修入住。
2019年11月开始预缴第二年物业费,物业开始改变说辞,说是物业法最新规定取消了7折这一条款。要求我们未入住的用户缴纳全款物业费。
我觉得有以下三个问题:
1、物业之前在2018年底明确保证是,存在物业费7折的说法,当时缴纳费用时间也为2018年,应按照2018年的物业法执行,不能因为后期2019年才更新的条款来追加付款,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所有2018年预缴的空置用户都需补齐30%?
2、物业之前在2018年底明确保证是,存在物业费7折的说法,根据契约精神是不是物业应该承担自己的承诺,而不能为了多收钱就违反契约。
3、目前最新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收取70%,但是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全款物业费,这里属于争议区域,不应该由物业方面单方面认定为取消折扣。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最权威的判定,目前物业费高达2.85元一平米,折扣并非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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