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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9-12-25 17:03:49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补办独生子女证问题,《〈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规定: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有一方再生育的,离异前后所生的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异后双方均未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1979]140号文件)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咨询电话,0710-362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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