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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广州控烟条例9月1日实施 禁烟场所吸烟可罚50元

热度 2已有 1392 次阅读2010-9-1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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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控烟条例9月1日实施 禁烟场所吸烟可罚50元
     《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并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劝导停止吸烟。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市民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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