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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是“搭车”做广告还是别有用意 请给予主持公平正义

已有 1175 次阅读2011-5-29 15:04

本博客所发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 请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1月11日曾以作者何定民发表一篇题为:《我们要还原事实的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的
   主要证据包含事实部分和医学论证部分,事实部分的证据除南宁市中医院x 射线检查单和x光片外
   ,其中有一份值得注意的是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复函,称“未能及时诊断右股骨
   颈骨折”,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庭上,面对这一“复函”,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该院
   干部)与在旁听席上的纠纷发生时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该院副院长,又是该院指令再审委托代
   理人黎某合议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庭上一位法官就说:“这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也盖有
   公章,怎么又不承认呢?”另一份是当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审判员
   刘志新为主编组织编写的《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书中列举一个【病例】,与患者何军同属交
   通事故致伤,损伤及漏诊部位相同,在谈到其漏诊问题的原因是:1,--------未仔细分析受伤机
   理;2,临床医生缺乏经验;3,没有摄x 光片。就医疗事故而言,书中指出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请注意这里有两种慨念:如漏诊是关节,便称为“延误治疗时机”;如是漏诊骨折的话,便称
   为“延误治疗时间”,因为骨折在三周内仍称新骨折,三周以后至骨性愈合前称为“陈旧性骨折
   ”。还有一份是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是该厅医政处张盖民的记录原稿,当时就引起法官的惊讶
   ,因为,在电话记录上清楚地写着:“2000年9月28日上午9时40分与何军的父亲(电话:28396
   10)通话,请提交有关何军医疗纠纷的有关申诉材料,但何军父亲拒绝提交。理由:此案已由法
   庭受理,应进行司法鉴定。待与律师商讨后,‘十.一’以后答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29日(2000)兴民初字549号民事裁定书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南宁市中
   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不服南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7月5日作
   出的何军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且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故无法
   审理此案,因此,中止本案的审理。”证明了不是法院委托的,这是一份违反法定程序的重要证
   据。
      但没有预料到2011年1月27日南宁市中医院却以作者导诊的署名,用该医院的通篇是广告内容
   “顶”了,放在百度网页《何定民》这个版块上,并放到我被医院删头去尾的《我们要还原事实
  
   的真相》的文章前面,把我们 的联系电话全都删改得不象样,这就不太慎重了,制造了混乱,
   如果不知道被告是南宁市中医院的话,还以为是“搭车”做广告。“何定民”不是法学家、文人
   ,谁去注意他,看到前面通篇是广告,谁还往后看,这只不过借《何定民》这个版块做不花钱的
   广告吧了。 不过“何定民”因为何军一案被广西电视台作为广西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
   典型案例,以《医疗鉴定“结”难解》为题,2002年5月9日在广西电视台《焦点报道》栏目做过
   报道,南宁电视台在电视《调查》节目中记者在屏幕说过“提起打官司,老何最有经验”。除此
   之外,就是现在各网站都有作者何定民或“老军”发表的文章,具有名站的“百度”、“搜搜”
   、“搜狗”“谷歌”等《主持公平正义》这个版块网页第1—3页甚至更往后的网页都有我们的文
 
   章,尤其是“搜搜”、“搜狗”、“谷歌”等在这个版块上长时间的排在第一页第一个标题,现
   在,只要点击一下“何定民新浪博客”就可以看到我们的文章和主要证据,还有“法治论坛”、
   “腾讯博客”、“搜狐博客”、“人民网百姓监督论坛”、“大众论坛”、“中国网维权曝光”
   等也有我们的文章,再一个是患者何军的父母为这一法律尊严,奔波了十多年。
      《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第244页指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免除民事责任的
    几条规定(一)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使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医院也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比其
    “广告”,不就是不打自招嘛,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请大家给予主持公平正义,不妥之
    处,请批评指导,法治天下,思想中国,谢谢!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1年5月14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
                                     13077763610(南宁)
                                邮    箱:1416405534@qq.com
     附证据4份:

                                             
 附:
 南宁市中医院
时间:2011-01-27 03:04:03 作者:MN导诊秘书  
 
医院名称: 南宁市中医院 等  级: 二级甲等 类  型: 非营利性 是否医保定点: 否 病 床 数: 200 门 诊 量: 854 地  址: 南宁市新华街28号 邮  编: 联系电话: ; 网  址: 乘车路线: 主要设 ...
医院名称:
南宁市中医院
等  级:
二级甲等
类  型:
非营利性
是否医保定点:

病 床 数:
200
门 诊 量:
854
地  址:
南宁市新华街28号
邮  编:
联系电话:
;
网  址:
乘车路线:
主要设备:
血球计数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拮肠镜、彩色逗空勒超声诊断仪、胃镜等
特色专科:
中医专科骨伤科
医院介绍:
南宁市中医院以坚持中医特色、中西医拮合为办院指导方针,倡导“仁爱、诚信、勤奋、创新”的医院文化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为立院之本,曾多次荣获南宁市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目前,南宁市中医院正在筹建一座可容纳400张病床的综合大楼,朝着创建现代化综合性中医院的目标迈进。
南宁市中医院在继承和弘扬祖国医学传统,突出中医特色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注重中西医拮合、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相拮合,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医院拥有进口CT、叁维立体彩色B超、X线电视透视仪、纤维胃镜、肠镜、全自动生化仪、多功能微波治疗仪、骨科叁维牵引仪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设置齐全。其中最具特色的是市级重点中医专科骨伤科,除可开展全髋关节置换术、颈椎间盘切除植骨融合术、腰椎椎体肿瘤切除人工椎体置换术等手术外,该科开展的陈旧性骨折徒手整复和椎间盘微创手术已达市级领先水平。中西医肿瘤科在应用中医治疗的基础上,开展肺叶、肝叶切除、乳腺癌根治术等手术及介入治疗。此外,针灸科、推拿科、草医科、中医内科、中医儿科、中医妇科、男科等亦各具特色,医疗技术稳步提高,多个科研
由于漏诊,何军经广西劳动鉴定致残为陆级,并持有肢体二级残疾人证,已离岗
退养。从南宁市中医院入院检查,神志清,言语清楚,心肺腹正常。市级鉴定书说:“
入院检查:生命征正常,神清,痛苦面容,心肺腹检查无异常。”证明不是医疗过错的
前提不存在了。市级鉴定书认为“漏诊漏治,致使右股骨颈骨折部位畸形愈合并致功能
障碍。”何军已起诉了,并立了案,没有法院委托,广西卫生厅受理市中医院的鉴定申
请,本应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又没有对患者进行检验,连面都没有见过而作出“伸髋正
常,屈髋超过90°”,纯属造假。说当时没有右股骨颈骨折的症状表现,这是一种欺骗
手法,只要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的,并且也会问,你医院是怎样知道的呢?那不是漏
诊半年之久照了片知道的吗,为什么当时不照呢?从几本医学书上规定很明确,四肢长
骨拍片“应”、“须”、“必须”照邻近关节。由于股骨头血供特殊,其要求:“一旦
确诊,应及时固定伤肢、牵引,以减少日后股骨头缺血坏死的发生率。”嵌插型骨折愈
合率极高 ,则为96.6%,处理得当,可达100%。通过以下提供的证据、【病例】,说明
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的漏诊是明确的,畸形愈合及治疗不当的事实是清楚的,违规违法
是明显的,把股骨颈骨折与一般骨折混为一谈,在阐述中混淆慨念是错误的,但广西高
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提字第30号,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现期待通过你
们给予帮助,请看附件,谢谢!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
3楼1号
联系电话:385(武汉) 872(北京)
610(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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