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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

热度 1已有 1281 次阅读2010-3-28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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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号,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

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

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整个事情我就不在赘述,我就其中几处抒发一下我内心的愤怒!
想朋友们看到开始时,心里就不会平静了。一个受害者居然被判过失致死罪,而且新
闻在用词时是“不主动配合强奸”,多可笑、可恨的语言啊!试想,一个正常(非90后)的女子在被人强奸时,居然要主动配合,难道你真的认同“生活就是强奸,不能反抗,就学会享受吧”吗?在这个多种“门”事件上演的年代,一个纯洁的女子就像在俗世看到仙子一样“此人只应天上有,人间那得几回闻”。难道这样的女子不应该受到尊敬、保护吗?

    “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一个正值青春美丽的生命就这样被牢狱之刑毁掉了名誉,未来···一切。为什么本是受害者的宋丽和强奸者江某的身份被法院无情的交换了呢?

     难道就是因为“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多么可笑的言辞啊,一个小女子,刚刚被一个“强壮”的男人意图强奸,试问柔弱的她在受到这样心灵和身体的伤害后,心情是如何的不平静,害怕,哪她如何想得到其他的事,她什么都没有做如何称得上故意伤害,她只是做为一个纯洁的女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节而反抗的正当防卫而已,而已。

      还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已经说过宋丽在当时的复杂慌乱的心情,就不再反驳“宋丽是否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了”。我们来说伤害吧,一个被强奸的女人精神上的伤害就不是伤害了吗?难道精神受伤的人身体就不会伤害吗?(况且她肯定被那个禽兽的男人污染了身体,这对于一个纯洁的女子来说,这是何等的伤害!)君不知多少女性别强奸(就算未遂)后跳楼自杀,难道这就不算身体伤害了吗??“公诉机关”多么正当的理由啊!多么伟大的逻辑啊!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老豬 2010-3-28 11:42
最算是中国第几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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