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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交文明示范线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线路首站或末站配备面积5—10平方米站务室,其调度、通讯、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二条 站务室配备生产、安全、调度管理人员1名;配备运营车辆卫生保洁人员1—2名。
第三条 运营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环保标准
1、车门、应急开关完好,开关正常;
2、车窗玻璃、顶窗完好,开闭灵活;
3、地板、踏步、盖板完整无破损;
4、座椅、车内扶握手牢固、齐全完整;
5、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电子显示屏、视频监控、车内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6、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且标识清晰醒目;
7、车内垃圾处理设备齐全完好;
8、灭火器、应急开启门窗等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 运营车辆标志标识清晰齐备
1、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司名称,并标明公司及管理部门;
2、有与车内环境相融合的文明礼仪、道德规范等公益广告或提示语;
3、按时开、收班,遵守发车间隔时间,不塌班;
4、无对外包车或租车行为;
5、无追抢逼行为;
6、无站外随意上下客行为;
7、无越站、包头进站、并排停靠、翘头行为;
8、无滞留或揽客行为;
9、遵守停稳开门、关门起步规定;
10、不无故停运、罢运行为;
11、无上访行为。
第五条 运营服务规范
1、驾驶员统一着装上岗;
2、驾驶员持服务卡上岗,并将服务卡摆放在规定位置;
3、驾驶员衣着整洁,无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行为;
4、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无使用手机、吸烟、饮食、聊天行为;
5、驾驶员在服务中用语规范,态度和谒,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
6、按规定开启空调或通风换气设备;
7、正确使用报站器;
8、无拒绝或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
9、驾驶员应主动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宠物上车;
10、驾驶员应积极劝阻乘客在车内吸烟及其它不安全乘车行为。
第六条 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名;
3、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帐齐全、规范;
4、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条 服务监督处理机制健全
1、有投诉处理流程和制度,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
2、投诉受理、处理回复率100%,社会满意率95%以上;
3、制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线路管理制度健全
1、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2、有公司与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签订的“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3、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4、制定行车时刻表;
5、制定运营车辆及人员出勤编排计划;
6、制定运营车辆班次计划。
第九条 根据本标准,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