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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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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房被拆除,京山男子郑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房人”赔偿。2日,京山法院认为这不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郑某的起诉。
郑某诉称,今年4月15日,京山某镇人民政府雇请陈甲、刘乙将其位于该镇绿林路边的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于是委托律师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请人拆除其房屋的镇政府赔偿其损失3万元,陈甲、刘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4日,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郑某在该县某镇绿林路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房为由,拆除了郑某建造的房屋。在拆除房屋时,房屋所在镇的镇政府组织干部到场维持秩序。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郑某建造的房屋被拆除,系因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时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本案诉求的并非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行政执法机关与郑某)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所调整,因此郑某的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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