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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昨首次审理刑事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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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浙江省温州市

发表于 浙江省温州市 2013-2-26 15: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法院昨首次审理刑事和解案
  因闹钟声音闹起的纠纷,陈某竟将室友袁某打成轻伤,支付了医药费,并赔偿了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1月8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相关规定,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最终使被告人得到从轻惩罚。
   ■案件起因
  闹钟纠纷 打伤室友
  24岁的湖北青年陈某在鹿城某鞋业公司务工。他和工友袁某同住在公司安排的一间宿舍内,陈某睡上铺,袁某睡下铺。 陈某平时习惯早起,便把闹钟叫醒的时间设置得比较早。而此时睡意正酣的袁某觉得这闹钟声音,对于嗜睡的他来说简直是一种“折磨”,内心充满不满与愤怒。
  去年9月23日一大早,陈某的闹钟声音把袁某吵醒,这让袁某无法忍受,两人随即拌嘴起了争执。这场矛盾最终因公司管理的介入而平息。
  当晚11点多,陈某越想越窝火,遂纠集了“哥们”回到宿舍,两人各持一根钢管,找袁某理论。陈某一时激动,拿着钢管就往袁某头上敲去。这一敲,把袁某敲成轻伤。
  ■审前和解
  主动赔偿 从轻发落
  受了伤的袁某住院治疗了7天,花去医药费1843.5元。
  此时,关押在看守所的陈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他希望赔偿袁某的损失,争取从宽处理。
  他所在的鞋业公司为了帮助陈某,同时也让袁某有钱可医,从陈某的工资里支付了袁某的医药费,陈某的家人还向袁某赔偿了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834.5元。
  昨天下午,在鹿城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陈某和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后,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而袁某也对法院组织双方和解表示感谢。
  ■法官释法
  “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罚
  在以往的概念中,“和解”这个词大量出现在民、商事案件中。而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给“刑事和解”从宽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渎职犯罪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05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据统计,去年鹿城法院共生效判决刑事犯罪2765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为2015人。法官认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进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有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法条链接:
  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

  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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