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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政 | 全面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 七大举措降低落户门槛 |
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交纳1年社会保险的,就能在该企业所在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我市近日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户改新政使得城区落户将更加宽松,这是记者11月25日从市政府了解到的。
《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区和城镇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转移,主要从农民工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引进的人才落户、投资兴业人员落户、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城市购房落户、“三投靠”落户等七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凡在孝感中心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所聘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登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落户: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交纳1年社会保险的;在我市就业期间有特殊贡献,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的;与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企业签署连续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的。
凡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凭报到证、劳动就业协议或合同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投靠城镇亲属或回原籍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所在市县城区或城镇地区,也可保留在原生源地。
引进或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在城镇居住地或就(创)业地落户。
经商、办企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在城镇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落户;凡合法经营的企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受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办理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限制;未婚子女(含离婚现未婚)投靠父母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此外,我市还将大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创新,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落实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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