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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男子因“问题”伤情鉴定被刑拘1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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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5-4-21 2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4月的一场邻里打斗,将村民赵国富推上了被告席。

  原来,打斗发生后,南漳警方调查认定,赵国富“将他人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而将其刑拘。

  赵国富提出申诉,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不一样的伤情鉴定结果,赵国富只是将他人打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

  因一份“问题”伤情鉴定报告,赵国富在拘留所多呆了145天。

  昨日,赵国富向楚天快报求助,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赔偿。

  放羊引发邻里打斗他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

  49岁的赵国富和龚某(69岁)、尹某夫妇均在肖堰镇响水洞村居住,他们是邻居。去年4月8日,赵国富家的羊跑到了龚某承包的山上,双方产生争执。

  多份法律文书对事件经过如此描述:南漳县检察院查明,4月8日下午5时,赵国富与龚某因放羊发生争吵,赵国富与龚某夫妇两人相互撕抓,赵国富打了龚某几耳光,朝龚某的腿部踢了几脚,尹某上前阻止,赵国富又打了尹某几耳光,用脚踢尹某,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赵国富以龚某持刀为由,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

  接警后,肖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此事。4月9日,南漳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赵国富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对赵国富处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令赵国富没想到的是,行政拘留10日后,事情还没完。

  去年4月18日,南漳县公安局做出了一份伤情鉴定报告: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龚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果为: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基于这份鉴定报告,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赵国富,赵国富被送到了刑事拘留所;4月30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6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再次鉴定结果有变他被刑拘145天后释放

  赵国富自称,呆在拘留所的那段时间,他每天都会回忆4月8日下午的那一幕,他认为龚某受轻伤不是真实情况。为此,他想了很多办法,希望重新鉴定龚某的伤情。

  一番努力后,赵国富等来了好结果。去年8月21日,南漳县检察院委托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龚某的伤情再次鉴定。

  9月4日,鉴定结果为:龚某仅为轻微伤。将人打成轻微伤不构成犯罪,9月10日,赵国富被释放了。南漳公安局的释放证明书上写道:赵国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拘留,现因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赵国富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决定对赵国富予以释放。截至当日,赵国富在刑事拘留所里呆了145天。

  昨日,赵国富说,正是因为这份问题伤情报告,他冤枉呆在刑事拘留所里145天。这145天,赚不到钱不说,家人还为他担忧不已。南漳公安局应给予赔偿。

  赵国富说,他多次找到南漳公安局申诉科商谈此事。但对方意见为:检察院既然批捕了,责任在检察院,赔偿应该他们赔。

  只愿补偿不愿赔偿他希望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连日来,赵国富一直找南漳检察院商谈赔偿之事,但过程却一波三折。

  2014年12月22日,南漳县检察院下达决定书:10月15日,南漳县公安局,以赵国富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检察委员会一致认为:赵国富申请国家赔偿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赔偿。

  赵国富对此疑惑不已,他说,国家赔偿法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不予以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是在赔偿范围内。

  今年1月15日,赵国富与南漳检察院一工作人员通了电话,他对此录了音。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说:“可以搞补偿,但不能赔偿,实质是一样的。”

  赵国富并不认同此说法。他说,他会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赔偿之事,也希望上级部门调查问题伤情报告是如何出炉的,警方是否要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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