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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大小事] 黄冈城区全面禁鞭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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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5-12-13 1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冈新闻网讯 (记者马艳明)8日,市政府公布《黄冈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黄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鄂东都市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在黄冈城区东起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沿南湖路、明珠大道、黄州大道、新港大道,南至沿江大道,西以沿江大道为界,西北至新港北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北沿新港北路,至黄婆汊路与三台河交汇处,沿三台河西岸,东至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意见稿》规定,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同时,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要求黄州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违反本意见将按有关规定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交通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接受各界人士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hgfzb@163.com;电话:0713-8618831;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5年12月8日—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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