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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安全隐患,黄冈城区拟全面禁鞭,12月11日,受黄冈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召开关于“黄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专家论证会暨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会,该市相关单位、部门、团体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11日,黄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冈开发区分局局长童光明主持了“黄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专家论证会暨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会议,市公安局警令部主任李慧向与会专家详细介绍了关于起草《黄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的相关背景,市政府法制办、市法学会、市维稳办、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黄州区工商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德铭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部门、团体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会议,市公安局警令部、治安支队、法制支队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与会专家紧紧围绕四个方面的问题开展了讨论发言,针对出台《意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和廉洁性评估,同时还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适用法律法规,防范、减缓、化解社会稳定、腐败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该市公安局将根据会议的内容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廉洁性评估报告,届时还将送各位专家确认,最终向黄冈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黄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该《意见稿》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在黄冈城区东起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沿南湖路、明珠大道、黄州大道、新港大道,南至沿江大道,西以沿江大道为界,西北至新港北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北沿新港北路,至黄婆汊路与三台河交汇处,沿三台河西岸,东至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同时,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要求黄州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违反本意见将按有关规定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交通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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