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家林社区是村集体组织,未经江家林社区出具户口迁入证明,不能落户到江家林社区,蔡红兵未经江家林社区出具第三人蔡红兵户口迁入证明的情况下,强行落户到江家林社区,侵犯了江家林社区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江家林社区居民福利分红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该法律规定赋予了“合作社”协助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能,该职能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户口迁出证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户口迁入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作社”已被“社区”所取代,因此合作社的职能亦应被社区所承继。 蔡红兵迁入江家林社区没有合法,正当理由,不符合户口迁入江家林社区条件,故江家林社区拒绝出具第三人蔡红兵户口迁入证明。但青林派出所在江家林社区拒绝出具蔡红兵户口迁入证明的情况下,强行把第三人蔡红兵户口落户到江家林社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应予撤销。我现在向武穴市公安局举报,申请要求武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蔡红兵违法落户,追究为蔡红兵违法落户的警察的法律责任。撤销蔡红兵江家林社区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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