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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9-12-13 1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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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书菊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感谢您对襄阳市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关注!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建议您与所在村委会经常保持沟通联系,以便及时享有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如有异议,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向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等。
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高新区农业水利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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