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医保局发布通知,正式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可达55%。 新政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在门诊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按现有政策享受待遇,不重复报销。 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其降血压、降血糖的门诊用药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费用按55%比例报销,其中对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年,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年,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其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年。 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两病”患者在使用规定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时,实行医保限价支付,即按同一通用名相同目录剂型的每个规格确定的支付标准,作为我市对“两病”门诊用药的医保限价支付标准,“两病”药品价格在限价以内的,属于甲类药品的按55%报销;属于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55%报销。“两病”药品价格在限价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两病”患者在门诊使用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时,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对降血压和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以及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对因病情确需住院就医的“两病”患者,住院期间的“两病”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未纳入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就近在我市一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保障待遇,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历资料,经我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复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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