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反映“咨询继承的房屋过户税费问题”的反馈说明
收到网友“11725681”通过荆楚网的问政栏目留言反映了“咨询继承的房屋过户税费”的问题,具体问题描述为“请问枝江现在继承后的房屋交易出去,个人所得税费标准是怎么收的?因为房屋是之前单位上的老房子,我看有人说是卖价的20%征收,但有人说无法确定原值是按核定征收卖价的1%征收,请有关部门帮忙解答”。我们及时梳理了相关政策依据后,现将相关涉税政策说明如下:
一、继承房屋过户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后的房屋再交易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满五唯一”)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继承人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4号公告)第二、六条规定:
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可按2%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144平方比以上)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具体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3.继承后的房屋如何确认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继承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二手房交易情况不同,具体税费政策适用也不同,如该网友仍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717-4214322,0717-4519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