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1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麻城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登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表格后提交。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 三、未报送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先将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后,再报送2021年度年报,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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