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查看: 4654|回复: 2

华容区土地违法被通报举报农民夫妇遭遇陷害进牢房

[复制链接]

13

主题

93

帖子

111

积分

下士

Rank: 2

积分
111
QQ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12-28 13: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廖飞轮,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鄂州市华容镇廖铭村廖铭湾。
辩护人:廖丑轮,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系上诉人廖飞轮的弟弟。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刑初字第00066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刑初字第00066号判决;2 依法改判上诉人廖飞轮夫妇无罪。
上诉理由
一、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飞轮当场提出要政府赔偿九十年代村强制抵扣农业税没收卫生纸的损失和进京上访费用共计八万元的无理要求”错误。关于拖卫生纸抵公粮款一事有证人秦火明、童年珍、廖辉武证明,法院对该组证据也予以采纳,不应认定为无理要求。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秦晏的病历证明,秦晏自九十年代遭遇车祸后,出现多种罕见疑难病症,因病致贫,符合农业税第20条纳税确有困难应减免农业税的规定,没收卫生纸强制抵扣农业税的行为违反该条法律规定,因此廖飞轮提出赔偿应属合理!另外,秦晏娘家土地被政府低价非法征用是客观事实,也是廖飞轮夫妇信访事由之一,本案中廖飞轮车身标语“区镇两级政府在创业园内非法征用土地”也可以证明本案起因是为土地被非法征用而上访,秦晏跳楼讨说法之前或之后,政府信访部门从未终结此土地维权信访项,原审判决第六页“被告人廖飞轮提出政府先行赔偿…八万元。…在场的饶群洲告知“政府已解决了一部分,剩下的下来再说””,庭审中廖飞轮夫妇均已承认书面得到秦晏娘家人授权帮助维权,以上足以证明“秦晏代为娘家土地低价征用要求补偿八万三千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是认定事实错误!
2、既然法院认定拖卫生纸抵公粮款一事存在,庭审中却未能查明当时拖走卫生纸的价值是否与抵扣公粮价值相当,该事实部分未能查清便断然判决,明显错误;何大伟从农行取款八万元借给姜佑斌,姜佑斌将该款送到区政府,几经转手,到廖飞轮手中,八万元变成七万九千九百五十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也属认定事实错误;另外,辩护人提交的秦晏娘家邮政储蓄清单证明秦晏娘家3.32亩土地已经得到109560元补偿,依照《征地补偿暂行条例》还应得到8.3万元补偿款,为配合官员营救妻子秦晏,廖飞轮当时没有索要土地补偿款,秦晏下楼之后,官员却没履行承诺,不再为此事与廖飞轮夫妇谈论任何土地补偿款,这进一步证明信访条例形同虚设,信访人秦晏跳楼维权这种极端行为或许有错,却是走投无路之后的无奈选择!
二、定性不准
廖飞轮夫妇提出赔偿卫生纸损失、要求政府赔偿打伤秦晏的医疗费用及上访费用等合理诉求,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赔偿卫生纸损失及上访费用为非法占有,属于定性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官员贱卖秦晏娘家的土地,这是土地侵权的问题;电信部门收取服务费却不提供服务,致使被告人廖飞轮的客户资源流失,电话停机,生意停摆,遇到这种店大欺客的无赖,投诉无门,这还不能提有官员从中指使之事;官员们违法哄抢他家卫生纸,十多年来,这种土匪行径也没给被告人任何补偿;信访条例形同虚设,被告人依法区、镇、市上访却遭遇推诿、敷衍,违法信访终结;上诉人廖飞轮只得依法到北京,不曾想遭到地方政府雇佣的黑保安的毒打;到区政府上访,又遭到众多官员的群殴,二上诉人的身心因此倍受创伤!官员打伤秦晏之后一哄而散,没有官员给她任何说法,这才导致秦晏跳楼讨说法的极端行为;为解决以上信访问题,在政府安抚上诉人秦晏的过程中,提出索赔要求,是对廖飞轮夫妇的身心创伤、金钱及物质损失的赔偿,这种合法诉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有着本质的区别;赔付二上诉人八万元,这是政府“安排叶新华、张惠芬等人与廖飞轮在会议室协商调处”的结果,是关于抢卫生纸的民事侵权赔偿,该协商合法有效,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这就排除了“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在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其行为既不具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必定伴随着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可见,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都是具体的自然人,是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者,而本案中的华容区政府不是自然人,不具有人身权利,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被二上诉人所掌握,从而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所以说,华容区政府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条件,不是被害人。再说,参与协调、并且拍板的区政法委叶新华、华容镇张惠芬书记都是党委成员,而不是华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这八万元并非华容区政府的财产,因为这八万元给付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区长)审批同意,本案报帐单反而证明,这八万元最终是华容镇以维稳费用支出,维稳费正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专用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合法!因此,廖飞轮夫妇没有敲诈华容区政府的任何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了威胁、要挟的手段;威胁,是指用武力逼迫使人屈服;要挟,就是利用对方的弱点,胁迫他人满足自己的要求。威胁、要挟都暗含行为人更为强势,这种强势更多是属于暴力所形成,并且行为人确实是实施了倚仗自己的强势逼迫对方屈服的行为;可本案中,上诉人秦晏是个刚刚遭到政府官员群殴,脸上、身上、脚上到处是伤的弱女子,根本不具有暴力所形成的强势力量,她 “以跳楼为威胁”,不仅不能对华容区政府构成威胁、而且也不能对参与协调的官员的生命、人身自由、名誉等构成威胁,反而威胁到秦晏自身的性命,迫使自己的丈夫廖飞轮配合政府的营救行动,主动让步,只求暂时先行赔偿其部分损失八万元,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四、本案多处办案程序及审判程序违法,非法证据应该排除。
1、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廖飞轮夫妇的去向是了如指掌的;明知他们一直在居住地,竟然采取网上追逃的卑鄙手段,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程序规定!
2将本案的《受案登记表》与秦晏的讯问笔录对比:2012年6月20日,潘小炼作为刑警,建议对本案作刑事案件侦查;九天之后潘小炼变身为派出所的警员,对本案作行政案件调查,人既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又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违法!
3、本案受案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立案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时隔一年零八个月,这严重违反了刑事案件七天立案审查的期限,也违背了诉讼及时原则;诉讼及时原则就是为了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危害社会,本案公诉方和法院都将刑事案件七天立案审查的期限转移为未超过刑事追诉期限,这是偷换概念,是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包庇公安违法立案,这本应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争辩的话题,却变成法院偷换概念的枉法裁判;本案与一年前行政案件的事实完全相同,公安机关在认定廖飞轮夫妇没有违反刑法的情况下才给予二人行政处罚,如果二人的行为违反刑法,公安机关却先行给予二人行政拘留再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公安机关执法犯法,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更无3日内,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在行政处罚终结后,又没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就转为刑事案件重新立案,办案程序也属严重违法!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说明》真算得上是恶意诉讼、颠倒黑白:廖飞轮控告土地违法被歪曲成“到区政府索要钱财”,秦晏遭官员殴打后欲跳被歪曲成“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秦晏以跳楼作威胁,敲诈区政府现金八万元”,“以扰乱单位秩序将廖飞轮夫妇治安拘留”,与二人均已经受到二十天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符,因为扰乱单位秩序最多只处罚十天,“我局后来通过大量走访调查、综合分析,认为此案符合敲诈勒索案立案条件”,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大量走访”并没有发现新事实,在无新的法律规定下,公安机关执意对同一案件的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意图加重惩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国际公约;此外,本案自6月30日法院受理后,依法至迟不超过3月宣判,新刑事诉讼法将法院审理期限延长1倍,是希望法庭审判更为严谨,可庭审时间竟然压缩到三个多小时,二百多页的书证,为节约庭审时间,只是蜻蜓点水式质证,法庭辩论时也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准辩护人向公诉人发问,不具有了对抗制诉讼的特征,可见审判程序已严重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本案询问音频资料已移送法院,为掩盖非法询问过程,该资料已经过公安机关技术处理,不具备完整性,无法看清询问过程,无法判断询问笔录是否客观记录,该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却没有在法庭中质证,这是审判程序违法的体现。政法委书记叶新华作为重要的控方证人,却不依法出庭质证。
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和判决条件。
1、《征地补偿暂行条例》中征收基本农田的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秦晏父兄家3.32亩旱地以每亩3.3万元的低价被征收,上诉人秦晏已经得到娘家人的授权,向政府讨要8.3万元土地补偿余款政府还应该补偿从其家中抢去的卫生纸的价钱;即使被告人向政府追偿八万元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以上这些合理合法的信访诉求不应该算作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
2、廖飞轮控告区镇两级政府非法征地,其中就包括秦晏娘家的土地被非法征用之事,廖飞轮与叶新华书记商讨具体钱数时,将这事搁在将秦晏劝下楼之后再谈,是考虑到如果钱数过多,怕叶新华书记一个人不敢拍板,从而影响营救秦晏之事的进程;这有利于二上诉人的无罪的证据,从侦查到公诉环节都故意回避这一点,均未收集相关证据,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恶意诉讼的本意;廖飞轮控告非法征地,司法机关不依该线索调查真相,不揪出潜藏的贪腐分子,公诉时不用任何证据证明就武断地认定公民的控告权是“非法上访”,这种视上访人为刁民和贱民的的官僚恶习,也正是对被告人枉法追诉和枉法裁判的根源。
3、秦晏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反而被官员殴打,作为受害人,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忽视这一点,从侦查到公诉环节,均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这是很明显的渎职行为;本案中警方应该调取区政府门口的监控,收集围观群众的证言,依法检测伤情并拍照,这才不会缺少廖飞轮夫妇受伤的照片及相应的诊断证明,也不会在起诉书中出现“被告人秦晏脚部等处意外受伤”的片面言辞,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本案证据均来自“被害人”的官员,许多人被调查二三遍,而围观群众的证言根本没有,这是很明显的证据缺失;只有依法全面调查以上事实,收集二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的各种证据,才能客观公正处理,而片面听取一家之言便蓦然公诉二上诉人,显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和判决标准!
六、上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多年维权未果;官员滥用暴力,警察片面执法,这些不当处置激化了矛盾,导致这起突发事件
信访局万雄等官员面对上访群众,不为其解忧,反而对其动粗;八名武科官员打肿秦晏的脸和嘴唇、秦晏手关节被拉脱臼,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腿部鲜血淋漓,为避免挨打,二上诉人将拉扯他们的倪治国、姜进凡咬伤;当廖飞轮挣脱拉扯时,官员们一哄而散;看到妻子被打得鲜血淋漓,廖飞轮愤怒了!极不理智地砸碎了门卫室玻璃,并持砖追赶信访局长万雄。这时,民警竟然以执法之名,草草将受殴打的访民廖飞轮押进派出所;满身伤痛的秦晏终于绝望了!打算跳楼讨要公道!在违法对廖飞轮夫妇的行政拘留后,再枉法追诉他们刑事责任的同时,怎么不追究官员殴打访民的法律责任呢?怎么不追究民警畸形执法的法律责任呢?司法专横已经成为合法维权最大的障碍!成为官员们胡作非为的尚方宝剑!公权与民权的不对等、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在如今的中国可算是达到极点了!
七、被告人廖飞轮是劝导秦晏跳楼的功臣,突然变为与秦晏结伙作案,不竟让人疑窦丛生?假如在有关部门安抚被告人秦晏的过程中,索要金钱弥补损失就是犯罪的话,那么本案依犯罪形式划分,应当是事前无通谋的结伙作案,其中上诉人廖飞轮是胁从犯,叶新华等领导是教唆犯。所谓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怂恿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他人犯罪及其危害结果产生。案卷第50页秦晏供述:“劝我下楼的人,我听人说他姓叶,他说替我解决我问题,给钱我”;案卷第68页叶新华证言:“我就安排人先把廖飞轮叫到现场,要求廖飞轮对秦晏进行劝说,秦晏仍旧不下来…最后廖飞轮、秦晏答应给他们捌万块钱,秦晏就从楼上下来了”),案卷第39页廖飞轮供述:“在场的叶书记拦住我要我继续劝说,还说,除了你别人劝不了,我说:我老婆不相信政府的承诺,我空口劝说是无效的,政府要有所表示我才好劝。叶书记等人把我请到办公室去叫我提出要求,我说要解决我部分问题,给八万块钱,当时镇里的张惠芬书记在场没有说话,叶书记满口答应了”,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叶新华等主要领导就是教唆犯;他们希望并放任二上诉人大摇大摆把赃款带走!如果要追究二上诉人结伙敲诈勒索,就应当追究叶新华、张惠芬等领导教唆犯的法律责任,以彰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八、2013年10月,廖飞轮、肖小红、丁爱萍、王细莲等人拦截国家、省、市国土资源联合调查组的车辆,状告华容区土地违法,廖飞轮还多次与其它访民到省国土资源厅上访;今年4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向湖北省发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在6个月时间内整改华容区土地严重违法问题;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对华容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同时暂缓受理建设用地预审,这使得华容区政府通过各种经营土地的手段,获得巨额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以及利用土地进行投融资的行为受到限制,土地财政收入锐减,这就是地方政府报复上访农民廖飞轮的根本原因,其意图是想取得杀一儆百的愚民效果!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举报土地违法,拖卫生纸抵公粮款等信访事项之行为符合信访条例,信访机关不仅不依法受理,而且对信访人大打出手激化矛盾是本案的起因,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却听从权力干扰,迫害二上诉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廖飞轮、秦晏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司法体制改革将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上诉人廖飞轮请求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权力干扰,依法改判二上诉人无罪!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廖飞轮
                  辩护人:廖丑轮
                 2014年10月1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两份,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刑初字第00066号判决复印件1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主题

93

帖子

111

积分

下士

Rank: 2

积分
111
QQ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12-28 13: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在元旦前后可能开庭,希望金报律师团律师能帮助辩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主题

93

帖子

111

积分

下士

Rank: 2

积分
111
QQ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5-1-1 07: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二审定于元月八日上午九时在鄂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鄂州土地被侵占、房屋被强拆的广大人民群众持本人身份证踊跃参与旁听,增长与贪官污吏知识,指点本案在维权中有哪些不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