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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20-5-25 0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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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于东湖社区《民生热线》栏目提交的“银泉花园开发商涉嫌违规出售3、4栋底层车库、储藏室”的信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您反映的银泉花园开发商出售、租赁的停车位涉及银泉花园一期3、4号楼的底层,经调查,银泉花园一期共9栋住宅,开发商为咸宁市维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时间为2010年,规划用途6+1住宅,底层为架空层。经查阅该项目测量报告,架空层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库的取得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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