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恩施州人民政府网“关于对恩施中梁九号院在建小区存在多处问题的回复”提出复议申请内容如下: 1. 该回复中二、(一)点中回复“按照合同约,该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在2020年1月9日,中梁九号院的业主与市住建局的领导一同前往中梁九号院现场勘察,发现中梁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部分墙面顶棚的涂料层已脱落;墙体裂缝多处采用薄层贴补;墙面水泥标号不达标用手一扣就掉;多户墙体出现渗水状;阳台及楼梯护栏摇晃不安全等问题。且地下车库至今未完工地下车库地面严重积水,项目名称中,一期包含了地下车库项目,住建局的领导还核对图纸发现有未按图施工的问题,如门洞变窄,大门装饰材料不一样,房屋门窗采用廉价产品,与图纸不符。这么多问题的情况下仅仅只需要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就可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吗?那么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背吗? 2.回复中二(二)点指出“由于受疫情影响,3月25日复工后,开发企业已对部分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针对未整改部分必须在5月15日前整改到位”。经过部分业主现场观察,直至今日中梁一直敷衍了事,整改小问题,大问题基本未整改,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还要求业主于5月27日-30日收房,并且以车位要挟业主收房,收房才能选车位,且公示的车位协议中也明确表示车位未完工。另外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超过60天逾期交房,将赔付业主违约金,除去受不可抗力因素(疫情影响),现在已经超过60天。我们要求中梁赔付违约金,请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3.该回复“二、调查处理情况”(四)条规划局认为存在外扩3.5米,且规划局下达了整改通知,(五)条中市城管局认为不存在违建,3.5不是违建吗?即使不属于违建也不是原规划图的中的内容,开发企业在业主未同意的情况下向规划局提出变更,影响了业主利益,不符合业主购房时的需求。 4. 关于中梁虚假宣传,中梁宣传夸大如此,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且证据确凿,请问市场监督局何时能给予答复。
5.规划局于2020年5月22日公示了“规划现状核实公示”显示了小区面积存在的一些误差,这些数据的偏差明显改变了小区容积率里公共设施发生了改变,按照合同13页六、规划设计变更变更十四条规划变更(一)中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变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我们并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但规划确实已经发生变更,希望有关部门支持我们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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