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查看: 30086|回复: 135

高铁孝感北站取名涉嫌违法侵权

  [复制链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深圳 于 2012-10-2 08:27 编辑

   高铁孝感北站取名涉嫌违法侵权        
       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是专政的产物,对于大悟县孝感市只能是代管,大悟不是孝感市的孝南区,大悟是一个独立的县市,不是孝感市的城区,怎么能叫孝感北站?这么大的公共资源,就几个人敲定,不尊重民意,不依据法律,随意把孝感的名称派上用场,误导消费者,改头换面骗取国家投资,是典型的瞎指挥,瞎胡闹!高铁孝感北站取名涉嫌违法侵权!
       我说涉嫌违法侵权,好像是小题大做,殊不知,这样取名要误导多少人?误导多少代人!
       孝感北站本来就是没有尊重客观实际和经济规律的政治工程,带有个人的主观意志,不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地名管理国家有法律法规可依,一个站名超越其行政界线100多公里,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
       孝感市政府与大悟县政府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构,级别和管辖范围有别。混淆地名管辖界线,误导消费者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市代管县政府,是沿袭原孝感行政公署的管理权限,孝感管理大悟是省政府派生的权利,孝感市本身没有法律规定管理大悟,管理大悟是省政府委托的权利,不是自身应有的权力。
       目前的地级市,为了驯服下面的县级单位,往往超越法律界限,随意发力,非法行使权利,不顾人民的呼声和监督,高高在上,其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秩序,祸患无穷!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的权限范围!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10 收起 理由
中国湖北赤壁 + 10 说的正确!

查看全部评分

孝感至大悟城际铁路是否纳入大别山试验区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0

主题

130

帖子

410

积分

中士

Rank: 3Rank: 3

积分
410

IP属地:湖北省孝感市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2-10-1 18: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之人谈无聊这事,没前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浙江
精华
0

23

主题

215

帖子

459

积分

中士

Rank: 3Rank: 3

积分
459

IP属地:浙江省宁波市

发表于 浙江省宁波市 2012-10-1 18: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台湾省你就是个台独分子!不好意思楼主希望我说得严重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0

3

主题

330

帖子

653

积分

上士

Rank: 4

积分
653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2-10-1 18: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文化真可怕,大悟,孝昌,云梦都是孝感直管的,不是什么代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直管广水市,那么广水站叫湖北北站,行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安陆站叫孝感西站,汉川站叫孝感南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颁布时间:1996-6-18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
    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
    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体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三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至大悟城际铁路是否纳入大别山试验区规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名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发[1986]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 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23日
孝感至大悟城际铁路是否纳入大别山试验区规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0]2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湖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界桩的严肃性、完好性,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上各类界桩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条 界桩是埋设在行政区域界线及附近地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位置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或者损坏。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界桩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界桩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 界桩的管护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条例》;2、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3、各级人民政府签署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 〕139号)精神,界桩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界桩管理经费由负责界桩管理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 省界界桩管护费由省民政厅负责,每年每颗界桩管护费500元,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界桩管护人;各县﹙市、区﹚界界桩管护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八条 界桩需要恢复、移动、增设的,毗邻双方民政局应协商一致,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恢复、移动、增设界桩时,应当在毗邻行政区域各方民政部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
第九条 恢复、移动、增设界桩,应当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和《湖北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有关要求制作和埋设。恢复、移动、增设界桩后,由负责管理的一方将有关界桩变动的文件、资料、照片等整理归档,并送毗邻各方保存一套,同时报省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等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毗邻双方民政局报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移动界桩。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民政局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承担界桩管理任务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界桩管护委托制度,聘请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村(居)民为界桩管护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聘请界桩管护员,应经界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同意,并签署界桩管护委托书,明确职责、权利、义务。省界界桩管护委托资料同时报省厅备案。
第十三条 界桩管护人员实行一桩一岗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宣传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的规定。
(二)定期检查界桩及方位物,及时清除界桩周围杂草、淤泥和覆盖物,保持界桩面的整洁。检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报县﹙市、区﹚民政局。
(三)对不牢固的界桩进行加固,防止界桩的丢失、倒歪和损坏。
(四)发现有损坏、偷盗和未经审批违规建设、开发危及界桩安全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
(五)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开展界线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不履行界桩管护职责,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由该界桩管护人赔偿;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坏的界桩,由毗邻的双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修测、重树。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界桩和界桩方位物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的管护人员进行教育或撤换;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故意毁坏,干扰界桩管理维护工作的,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起施行。


孝感至大悟城际铁路是否纳入大别山试验区规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来自
湖北
精华
8

1153

主题

2387

帖子

3276

积分

中尉

广悟早报总编

Rank: 6Rank: 6

积分
3276

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2-10-1 18: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现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孝感至大悟城际铁路是否纳入大别山试验区规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