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王海剑(红衣者)等三名被告在庭审现场。 当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新华社发(樊斯坦 摄) 今天最新消息:
法制网武汉3月1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记者今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震惊全国的武汉建行“12·1”爆炸案主犯王海剑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 2011年12月16日,武汉警方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内将王海剑抓获归案。 2012年4月27日,武汉建行“12·1”爆炸案一审开庭。由于对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持续5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王海剑是主犯还是被胁迫、是误按爆炸按钮还是故意犯罪、是否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两名被告的罪名量刑等几个方面展开辩论。 2012年5月14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宣判后,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同时提出上诉。 2012年6月13日,本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王海剑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点展开辩论。庭审中,王海剑的父亲还曾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被当庭驳回。 2012年6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述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得的消息证实,今天上午,王海剑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