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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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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3-3-6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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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按差额20%计征所得税的做法并非新规。2005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就重申二手房交易必须按20%缴纳个税。
原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的标准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总价的1%—3%,一种是按差额的20%。如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就按照交易差价的20%核实征收;如不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普通住宅按照交易总价的2%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交易总价的3%核定征收。5年以上房产,并且是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免征个税。
在我省,根据各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选择的执行标准不同,如武汉实行的是按总价1%征收,而襄阳则采取的是按差额的20%征收。
我市是按原政策执行,并非市民以为的率先执行“新国五条”。 在计算房屋交易之间的差价时,还需减去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对于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必须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然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011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从严掌握实行核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规定,襄阳市地税局制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一、在2010年10月1日前,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法定税率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房屋原值购买发票(凭证)或装修发票(凭证),按法定税率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2010年起我市已开始按照房屋差价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与“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中“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一致的。并非如大家理解的,现在过户二手房可以占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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