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蓝燕斌,女,畲族,出生于1980年1月21日,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253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001210029,本人于2008年7月4日出借给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十万元现金一事,现将情况反映如下: 一、讨要借款一波三折。 夏素新,女,53岁,系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人,2008年7月夏素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投资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获取高额回报,向本人借款十万元,并出具了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到期后本人多次找夏素新讨要未果。 2011年3月3日本人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素新归还借款。后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泰顺县人民法院主动出具证明,认可该笔借款为夏素新为公司所借,该笔借款由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承担。泰顺县人民法院以此驳回了本人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不予立案且不出具法律文书。 眼看诉讼时效就要到期,本人于2013年7月2日委托了律师代理本人的案件,在襄阳起诉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可立案就遇到了麻烦,律师将诉状在2013年7月26日递交给襄城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庭什么东西也没有出具,材料一放就是半个月,才被告知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的案件法院不受理,理由是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由襄城公安局立案侦查,法院不予受理。律师要求襄城法院立案庭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被拒绝,要求法院出具公安部门的立案通知书,也被拒绝。后来襄城法院立案庭答复:“案子也不给你立,裁定也不给你出”。律师也没办法,用邮寄立案的方式,谁知被襄城法院立案庭拒收 。后找到襄阳中院立案庭经协调,才由襄城法院立案庭庭长在起诉状上签了个名,证明诉讼时效没有过,曾经向法院起诉过,由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不予受理。 三、公安也搁置不管了。 我委托律师找到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查询,被告知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是已经立案,现在案件承办人已经调到下面派出所去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律师找到案件承办人,现任襄阳市襄城区周家冲派出所的魏所长,经了解情况,得知当时在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资金链断裂后,浙江、福建等地方的债权人纷纷起诉,为了平息稳定局面,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经讨论后决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鼎泰公司(国际商都)及法定代表人林时铭立案侦查。 本人感觉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看出,襄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且不出具裁定的做法是违法的。 三、司法机关不应当推诿事情,应当主动为人民群众服务。 本人感觉这事有些蹊跷,分明是襄阳的司法机关在保护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而不是在立案侦查。原因如下: 1、为何立案侦查4年之久,该案件无任何进展; 2、为何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的法定代表人仍然风风光光; 3、为何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房产开发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4、为何法院不予立案不出具法律文书,也不出具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及案件承办人员,以方便群众咨询。 四、这样处理会激发更大社会矛盾。 本人的案件至今仍然没有立案,也无法查清公安机关目前是怎样处理案件的,目前我们老家被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拖欠的借款达一个多亿,很多在襄阳当地起诉都被以种种理由给予压制不办,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名义上是刑事立案侦查,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合法逃避司法审判,导致我们的权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此,请求上级领导依法解决此事,打破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都)设置的保护网,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让襄阳真正成为法治襄阳、公正襄阳! 反映人:蓝燕斌(联系电话:18178110550 18116299782) 2014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