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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副局长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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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0:33:25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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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听说你们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
——武穴市工商局副局长董炽胜这样说
湖北省纪委、监察局:
      我叫胡德六,男,现年51岁,石佛寺镇个体工商户。现从事个体家庭经营车厢厢制作、加工,2009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业至今,一直守法经营,并长期安排了4名当地农民就业,兢兢业业凭劳动安稳度日,虽辛苦倒也安然舒心。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天降横祸,武穴市工商局以莫须有的违法行为对我开出30万元天价罚单,让我走投无路。只好斗胆向党的纪检机关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恳请你们为我主持公道,给我一个生存环境和活命空间。
   一、案情简介。2014年7月11日,武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到我从事车箱制作的经营场所,以无照经营为由,将其《营业执照》正本没收并扣押其客户两辆货车。2014年8月20日,我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工商听告字[2014]100号;2014年9月10日,武穴市工商局对我作出“没收工具设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武工商处字[201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没有违法。2009年9月,本人经武穴市工商局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车厢制作、加工经营。此后在经营过程中,我受车主委托,严格按照车主提供的厂方《车辆合格证》原件载明的规格、颜色为其加工、制作车厢,车厢制作完成后,与《车辆合格证》载明的规格、颜色一致,经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均被检验合格。多年来,凡经我加工、制作车厢之车辆,没有被车辆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事实如此(工商部门的法律文书上也有相关表述),我在车厢制作、加工过程中,事前经过了工商部门许可,事后其制作的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并没有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仅仅只按照我的经营许可范围,为车主制作、加工车厢,且车厢属一般工业产品,而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按原设计加工、制作或者按原样加工、制作车厢之经营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然而工商部门却执意认定其制作“车厢制作、加工”为“非法改装车辆”。如同一个经过体检为健康的人,工商部门执意认为是一个残废人,并指证这个残废人是我所为,这种逻辑极为荒诞可笑。
三、工商局副局长董炽胜说“听说你们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有录音资料为证)。案件在查处过程中,董副局长对我说,有人举报说你赚了上千万元,规模好大,我们才予以立案查处。并说:“起初我们只考虑给你10-15万元罚款,听说你要跟我们打官司,索性给你30万罚款,就打算与你们官司”。这些话充分暴露了其为达到处罚之目的而不择手段。我是一个体工商户,3、4个工人用7、8天时方能完成一台车厢制作,利润不足千元,何来千万元财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今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辨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偏偏弄得是非界限不清楚。董炽胜身为工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又是本案的分管领导。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恃其身份特殊,闻讯我要起诉维权,竟然在原本不该处罚的数额上作出加罚一倍数额的处罚决定,让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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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30 22:47:35
我是胡德六弟弟,针对武穴工商局的答复,我想借助这个平台谈谈我个人看法
     一、我家世代农民,祖辈都是靠勤劳谋生,只想守着本份过着平常人简单生活。然而,人活着就是那么不容易,这种突如其来的横祸打乱了我全家人的平静生活,本案从7月11日开始至今历时三月有余,我二哥每天晚上睡不着觉,体重瘦了十几斤。我多次找到工商局执法人员申辩无效,只好通过司法手段维权。身边不少人劝过我,说民不要与官斗,但是我们别无选择。
    二、我本人是完全支持武穴市政府开展非法营运和非法改拼装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商参与这次执法行动本人也无可厚非。但是,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董炽胜的操纵下,不依法办事,拿着权力当利剑,借机与民敛财。武穴市委、市政府是绝对不会支持的。
    三、工商局答复中,描述我们“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又说“查处过程中委托他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贿赂”,前者强势,后者示弱。自圆其说,自相矛盾,纯属捏造。事实上,正因为我没有贿赂董炽胜,才让董炽胜异常恼怒说:“听说你们要跟我们打官司,索性给你30万元罚款,打算与你们打官司”,这番话其隐含的意思是“别人遇上这事都来送礼、讨保说情,你们居然要跟我们打官司”。其意不言而喻!
    四、9月25日,胡德六向武穴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后几天,董炽胜主动打电话给胡德六让其到该局接受调解。他说“我不反对你们打官司,但我还是劝你不要打官司,不要听律师的话,律师就和婊子一样,就是为了钱”又说:“当初听说你们要跟我们打官司,索性给你30万元罚款,打算与你们打官司”,还说:“任何法院都不敢判工商局败诉”。最后,他提出减少20万元,让胡德六接受10万元罚款,可先交5万元,余额分期交清(有录音为证”。对此,我不赞同,没有违法处罚一分钱就不能接受。且董的言行,让人质疑,他说听到我们要打官司就加罚30万元,现在我真的打了官司,以他的逻辑该再加罚才对,怎么又主动要减轻处罚呢?另,他这番话就是形成《处罚决定》的背景,如此擅权枉法,法理不容。10月2日,我打电话给董本人,要求其对自已的言行,给我一个说法,否则,我将申诉到武穴市纪委讨个说法。董当时答复我“随便,这是你们的权利”随后,我向武穴市纪委书面投诉,时值武穴全市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严厉查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之行为,董炽胜顶风违纪,我相信武穴市纪委履行职责的。
    五、本案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案情更加明朗。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工商执法人员居然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所有证言失真,我提出要求证人到庭,主审法官也予支持,但作为被告(武穴工商局)居然婉拒。且证言与证据间相互否定、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来源不明,被告均不作说明。但凡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必要条件。工商局居然在答复中称“我局依法认为当事人非法从事车辆改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让人啼笑皆非。
    六、关于本案定性问题、处罚问题。在此也不想做过多的解释。因为武穴工商局没有事实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图套用任何法律给本案定性都是违法的。我只想说,促成一桩冤案,只由董炽胜一人就可以,而昭雪一桩冤案,却是那么的难!我们做错了,工商局可以不由分说,开口就是30万,而他们错了,个人利益丝毫不受影响。正因如此,才有人敢如此胡作非为,有恃无恐。
    七、董炽胜身为执法干部,明知其言行有违党纪国法,他却在回帖中说“本想一笑了之”,能否“一笑了之”社会自有公论,且他作为执法人员视党纪国法为儿戏,有什么资格要求一个普通民众守法?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刚刚落幕,举国上下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有理走遍天下”将成为现实。董炽胜之言行仍停留在人治时代,"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强权、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武穴市工商局在答复中回避其言行,不论其对错,任其为所欲为,以种种借口混淆视听,与党的大正方针相悖,与时代主旋律背道而驰,让人深感遗憾和痛惜。尽管本人此举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但是一个社会道德和良知、公平和正义缺失,今天我们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明天就可能轮到你、我他。对此,我呼吁全社会有道德良知的人,举起你们的双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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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孝感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1:19:04
这个纪委要管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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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1:43:42
这位董炽胜副局长还声言,任何法院都不敢判工商局败诉,并辱骂现在的律师和**一样。真是心无法度,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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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1:45:18
会不会当事人故意打击报复,污蔑执法人员,搞清事实才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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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3:40:39
我是董炽胜,看到此帖后,本想一笑了之,但为了以正视听,还是有必要说几句。
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武穴市人民政府于今年7月份按照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于2013年10月18日下发了联合文件《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武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本次专项整治是以整治道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运输、各类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一批违法车辆,处罚一批违法人员,查处一批违法店家或企业,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道路和客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治的重点是: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出租车无计程器、不开发票;各类改拼装车辆、黑车上路行驶;非法赛车、飙车;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非法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恶意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运输车主举报后被公安、工商、交通联合执法组查获。
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将已获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的平板货车车辆的车箱切割后改装成箱式货车和仓栅式货车,一车2证。所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从事的车箱制作加工不是制作单元结构产品,而是将已经取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书的车辆进行车身改造,改变了车辆的结构特征和型号,改变了车辆的载容量和载重量,这是汽车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也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查处的违法行为,公交管〔2013〕387号文件对此类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无数血淋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警示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三是当事人多次向我局执法人员和我进行贿赂,要求我局从轻处理,被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予以拒绝;通过执法人员和我的亲属出面说情也被婉言拒绝。
四是当事人如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依法裁量,处罚适当。
五是本案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六是案件查处相关详情我局已向纪检监察部门作了汇报。在本案查处中我局将此案查处情况2次向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了情况汇报,明确指示我局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在查处此案过程中向上级局和湖北省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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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3:41:02
材料上注明了“有录音资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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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3:41:32
我是董炽胜,看到此帖后,本想一笑了之,但为了以正视听,还是有必要说几句。
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武穴市人民政府于今年7月份按照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于2013年10月18日下发了联合文件《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武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本次专项整治是以整治道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运输、各类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一批违法车辆,处罚一批违法人员,查处一批违法店家或企业,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道路和客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治的重点是: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出租车无计程器、不开发票;各类改拼装车辆、黑车上路行驶;非法赛车、飙车;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非法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恶意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运输车主举报后被公安、工商、交通联合执法组查获。
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将已获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的平板货车车辆的车箱切割后改装成箱式货车和仓栅式货车,一车2证。所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从事的车箱制作加工不是制作单元结构产品,而是将已经取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书的车辆进行车身改造,改变了车辆的结构特征和型号,改变了车辆的载容量和载重量,这是汽车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也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查处的违法行为,公交管〔2013〕387号文件对此类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无数血淋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警示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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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3:42:00
三是当事人多次向我局执法人员和我进行贿赂,要求我局从轻处理,被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予以拒绝;通过执法人员和我的亲属出面说情也被婉言拒绝。
四是当事人如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依法裁量,处罚适当。
五是本案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六是案件查处相关详情我局已向纪检监察部门作了汇报。在本案查处中我局将此案查处情况2次向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了情况汇报,明确指示我局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在查处此案过程中向上级局和湖北省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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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0-28 13:42:48
我是董炽胜,看到此帖后,本想一笑了之,但为了以正视听,还是有必要说几句。
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武穴市人民政府于今年7月份按照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于2013年10月18日下发了联合文件《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武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本次专项整治是以整治道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运输、各类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一批违法车辆,处罚一批违法人员,查处一批违法店家或企业,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道路和客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治的重点是: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出租车无计程器、不开发票;各类改拼装车辆、黑车上路行驶;非法赛车、飙车;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非法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恶意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运输车主举报后被公安、工商、交通联合执法组查获。
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将已获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的平板货车车辆的车箱切割后改装成箱式货车和仓栅式货车,一车2证。所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从事的车箱制作加工不是制作单元结构产品,而是将已经取得车辆一致性合格证书的车辆进行车身改造,改变了车辆的结构特征和型号,改变了车辆的载容量和载重量,这是汽车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也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查处的违法行为,公交管〔2013〕387号文件对此类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登记、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无数血淋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都警示职能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查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三是当事人多次向我局执法人员和我进行贿赂,要求我局从轻处理,被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予以拒绝;通过执法人员和我的亲属出面说情也被婉言拒绝。
四是当事人如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材料、威胁证人等办法阻挠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依法裁量,处罚适当。
五是本案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六是案件查处相关详情我局已向纪检监察部门作了汇报。在本案查处中我局将此案查处情况2次向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了情况汇报,明确指示我局要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确保我市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在查处此案过程中向上级局和湖北省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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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4-10-28 15: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此事已经进了司法程序,还是静等法院的公正裁决,切勿使用网络舆论等途径干扰司法公正,如果真的是工商部门执法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只要你不发表敏感和攻击性的文字,我们承诺“即使坚决反对你的意见,但誓死捍卫您说话的权利!”东湖武穴,愿打开一扇武穴连接世界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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