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晓霞与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孝民三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万晓霞,女,1972年12月生,身份证号 42092119721205382,住孝昌县小河镇沙窝村。
委托代理人万海峰,系万晓霞之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1X},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2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万晓霞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劳动争议一案,不服(2008)孝南民初字第77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建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维文、王环姣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晓霞的委托代理人万海峰及被上诉人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汪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万晓霞于1997年进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7月1日,万晓霞与{公司3}签订了期限为三年半的劳动合同,即自2006年7月
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26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万晓霞在{公司3}工作期间,{公司3}为其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及加班工资均已按时发放。2007年
12月31日,万晓霞向{公司3}递交辞职报告。{公司3}批准万晓霞的辞职申请后双方办理了相关辞职手续。
2008年2月29日后,万晓霞认为{公司3}强行要求其辞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向孝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依法裁定{公司3}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故意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依法支付2008年1月1日、2日的工资及加班补助费;3、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的经济赔偿金;4、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赔偿损失。2008年3月16日,{公司3}提出反诉申请:请求1、要求万晓霞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回{公司3}处继续工作一个月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2、退还服装使用折旧费356.7元;3、依法退回住房公积金7211.60元。
2008年5月12日,孝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孝劳裁(2008)第37号裁决。万晓霞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二倍的赔偿金;3、依法支付未足额缴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利息;4、支付
2008年1月1日、2日的工资、加班补助费及1997年以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足额支付的100%的加班补助费;5、办理相关失业手续及承担其赔偿责任。{公司3}亦提出反诉请求:1、责令万晓霞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回{公司3}继续工作一个月或比照相关规定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公司3}。责令万晓霞立即退还服装使用折旧费。
原审认为,{公司3}与万晓霞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而不属解除原合同。因万晓霞是自动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3}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故对万晓霞要求{公司3}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二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3}已按劳动部门核定的数额为万晓霞缴足了社会保险费,故对万晓霞要求{公司3}支付“未足额缴存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不予受理;万晓霞无证据证明2008年1月1日、2日加班,故对万晓霞要求支付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万晓霞在仲裁请求中未提出要求{公司3}支付自1997年以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足额支付的100%的加班补助费,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规定,{公司3}应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故对万晓霞要求{公司3}为其办理证明书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万晚霞无证据证明{公司3}未给其出具证明书而遭受损失,故对万晓霞要求{公司3}支付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万晓霞在{公司3}工作时从{公司3}处领取的服装属劳保用品,该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公司3}要求万晓霞退还服装使用折旧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3}要求万晓霞回其处继续工作一个月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公司3}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孝感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为万晓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驳回万晓霞要求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及支付“1997年以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足额支付的100%的加班补助费”的起诉;三、驳回万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孝感市港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晓霞负担,反诉费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