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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8-6-5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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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城管局收到该投诉后,立即责成清河口城管执法中队到现场进行核实。情况如下:售楼部于2011年因项目开发需要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售楼用房并通过审批。规划部门在《关于建设临时售楼用房的通知》中,明确约定该项目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必须拆除”。目前,该项目1-9、12、13号楼已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建筑为10、11、14、15号楼和幼儿园。其中10、11、14号楼为二期建筑,15号楼和幼儿园为三期建筑。二期建筑(10、11、14号楼)已在规划局申报竣工规划验收,三期建筑(15号楼和幼儿园)计划于**中下旬申报竣工规划验收,依据规划部门《关于建设临时售楼用房的通知》约定,该公司必须在三期申报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售楼部。清河口中队已与普鑫上东郡项目负责人沟通,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在**三十日前拆除临时售楼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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