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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9-7-19 0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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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大悟县卷烟厂进行扩建时,所征土地红线内有蔡水平占地面积(含建筑面积)121.47平方米的违建房,根据征地工作的需要,需搬迁出厂区。1996年5月22日,在县政府办公室、原二郎乡政府人员参入的情况下,大悟县卷烟厂与蔡水平签订了《大悟县卷烟厂厂区内民房搬迁协议》,协议约定:蔡水平必须在1996年6月15日前搬迁完毕,并保证房屋建筑及水、电设施、门窗等固定设施的完整无损,搬迁完毕后,由大悟县卷烟厂验收,支付完总额为叁万零伍佰元的搬迁补偿款,房屋及所所有建筑设施产权归大悟县卷烟厂所有,原有房产、土地证据都交回审批单位作废。大悟县卷烟厂在取得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后,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没有对所征用了的土地进行圈围,导致附近居民在其单位内的空余土地上种植蔬菜。1998年7月3日,大悟县土地管理局(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前称)根据湖北大悟卷烟厂的申请为该单位办理了土地登记,登记面积86.23亩,四至清楚,界线明确。
2003年湖北大悟卷烟厂因政策性关停,原烟厂职工廖泽波被安排在大悟烟厂留守处工作,因其无住房等原因,于2006年3月8日申请将原烟厂闲置的三间平房(原蔡水平所建房屋)转让给其做住房使用。2006年5月30日,经大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占地面积28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处理变现。2006年6月3日,大悟县烟厂留守处与廖泽波签订协议,将原烟厂一套(宿舍楼以南,部队公路以北,烟厂岗亭前主道以西,原代销点的铁棚以东)坐东向西正房三间,小屋一间(已拆)及原房屋门前用地共占地284.5平方米作价陆万叁仟元整转让给廖泽波。
2006年7月8日,大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当事人廖泽波的申请对原烟厂的284.9平方米土地进行了变更登记。
由于原大悟县卷烟厂管理不规范,没有将其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圈围,导致附近居民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简易性种植(种菜),也没有管理人员制止,因而导致了蔡水平信访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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