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诉求人于2015年与小区物业公司约定以1.2元/度电的电价在小区新能源充电桩充电,后因发改局出台政策对电费进行调整,诉求人对物业公司收取1.2元/度电费不认同,于2018年3月至今未缴纳新能源充电桩电费。针对诉求人反映物业公司收取高额电费及只收现金的问题,物业科已约谈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及诉求人家属协调电费收取问题,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供电部门及发改局制定价格0.6707元/度加7%电损共计0.7377元/度收取2018年3月至今电费,且采取灵活收费方式,便于小区住户缴纳费用。目前诉求人已缴纳2018年3月至今新能源电动车充电电费。 针对诉求人反映物业公司对其进行辱骂的问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已致电诉求人进行道歉。物业科已责令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品质,端正服务态度,耐心细致的提供服务,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制定价格收取电费,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签订的服务合同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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