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依法追债? ——关注一起有意思的清算责任承担案件 案情简介: 1993年底,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建国代表黄石市制冷设备厂对东莞市东城大富制冷设备厂(以下简称大富厂)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富厂实际是李炯才等五人合伙投资设立的企业,后由李炯才一人经营,并判决大富厂承担付款责任,此案后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1994年11月1和1996年12月31,原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莞市东城大富制冷设备厂分别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富厂提供制冷压缩机,其中,前一份合同涉及货款共计人民币535464元,后一份合同涉及货款人民币1238400元。 1999年2月26日,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向铁山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后一份合同约定的压缩机被骗,希望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赃,经查实,涉嫌犯罪人员为李炯才、叶满枝、万腊元,其中,李炯才、叶满枝是大富厂的员工,万腊元是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此后,因李炯才另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铁山区公安分局追赃未果,对案件进行销案处理。 1994年10月18日和1995年5月17日,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实并依法做出生效判决,认定大富厂是一家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由先由李炯才等多人合伙、后为李炯才一人独立经营的企业。 1997年8月29日,因大富厂拖欠巨额货款,被多家债权人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了大富厂的全部财产,并按照各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1998年8月4日,因大富厂多年未参加年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2年12月24日,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亦解散(注:不是分立)并被注销,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公司)、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黄石东贝冷机实业公司三家公司自行做出《关于对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清算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决定》,称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三家公司继承,但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未加盖任何公章。 2008年3月11日,东贝公司向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富厂按双方于1996年12月31和1994年11月1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偿还货款,且东贝公司认为温塘社区是大富厂的开办单位(实际上,大富厂是个体工商户,李炯才是投资人),并以温塘社区未及时对大富厂进行清算为理由要求温塘社区与大富厂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东贝公司为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出具了由铁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如下:“因广东东莞附城大富制冷设备厂及其工作人员李炯才、叶满枝涉嫌利用合同诈骗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东贝”牌制冷压缩机,数额巨大,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6日向我局报案(注明:值得一提的是,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是1999年11月2日,根本不可能报案),请求追回被诈骗的货物及追究涉嫌诈骗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立案侦查,对有关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主要人员李炯才因另案处理至今未能归案。该案我局现已作销案处理”。案件受理后,温塘社区和东贝公司都参加了庭审,庭审过后,铁山区法院出具判决书,认为工商登记的材料比广东省多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更具有公信力,大富厂就是温塘社区开办的企业,故要承担未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温塘社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中院认为铁山区法院的判决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不清,发回铁山区法院重审,重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原审基本相同,铁山区法院仍然以原审相同的理由判决温塘社区承担责任。现案件已由温塘社区提出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争议焦点: 1、东贝公司是否合法受让了黄石东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 2、如果只是个人犯罪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李炯才、叶满枝、万腊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是单位犯罪行为,因大富厂和万腊元是共同犯罪,万腊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李炯才、叶满枝是大富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益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综上2和3,李炯才、叶满枝、万腊元没有被列为被告,是否属于遗漏诉讼主体? 5、李炯才作为大富厂的实际投资人且有生效判决做出认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未列李炯才为被告是否遗漏诉讼主体? 6、温塘社区虽名为大富厂的开办单位,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投资人为李炯才的情况下,温塘社区是否仍然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7、有充分证据证明东莞市中级法院已将大富厂的全部财产执行完毕并按已知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没有清算是否必然导致大富厂的财产损失?清算责任人就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8、本案涉及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未报案诈骗,第二个合同报案诈骗,第一个合同是否也可以同样的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而忽略诉讼时效问题? 9、铁山区公安分局时隔多年才出具《证明》,且证明用词存在明显的错误,亦未明确销案时间,证明出具的时间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销案时间?东贝公司是否需要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销案的具体时间? 地方保护?依法追债?敬请各法律人、各高人发表宝贵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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