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根据省政府决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2】57号),开始了新一轮援企稳岗政策。
稳定就业岗位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等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等条件。其中,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失业人员主要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纪被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几类情况。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稳岗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稳岗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30%。
稳岗补贴必须用于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