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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被摩托车撞倒 丈夫追肇事者妻子遭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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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0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在警察赶到前,应保护好伤者,尤其是在夜间或是高速上,不然很可能导致二次事故,带来更大的意外。昨天凌晨,南京长江大桥上就发生因碰撞事故后,未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又未保护好伤者的安全,导致二次事故,伤者随即被轿车碾轧致死。交警调查发现,第一次事故中的助力车、摩托车和第二次事故中的轿车均存在违规行为。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第一次事故:

  骑车夫妇被摩托车追尾倒地

  昨天凌晨1点左右,昏黄的路灯下,偶尔能看到几辆汽车快速过往,一些骑车过大桥的人借快车道通行。家住浦口的市民老王,就是其中一位。下夜班后,老王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由南向北骑行在大桥快车道上。行驶到长江大桥北桥堡不远处时,随着“哐当”一声响,老王和妻子都倒在了快车道上。还好,他只是受了擦伤。一抬头才发现,是一辆摩托车从后面撞上来,将他们带倒了。而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子也摔倒在路中,面部擦伤。不过,年轻男子很快爬了起来,扶正车子后,跨上去就发动车子要离开。老王见状,立即起身去追。

  第二次事故:

  妻子没及时爬起,遭轿车碾轧身亡

  摩托车跑出没几米远,就被老王死死抓住。两人还未开始理论,身后“砰”的一声响,紧接着是刺耳的刹车声。老王回头一看,一辆银灰色的轿车停在身旁,躺在桥上的妻子没了。

  等他反应过来后,才明白,那辆银灰色的轿车撞到了他的妻子,车轮从妻子头部碾过,并连人带车拖了几米远才停下。电动车卡在轿车下方,妻子则躺在轿车后面,已血肉模糊。

  老王搂着躺在血泊中的妻子,嚎啕大哭。很快,急救人员赶到,确认老王的妻子因头部伤势较重,已离开人世。老王10多岁的儿子闻讯赶到现场,哭喊着叫了半天“妈妈”。

  事故认定

  二次事故致人死亡,三方均违规

  赶到现场的交警一番查看和询问后,初步认定是因摩托车撞倒老王夫妇后,车主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就准备逃离现场。而事发后,被撞倒的老王,为了抓住肇事车主,未照顾好倒地受伤的妻子。后面驶来的轿车,车速较快,未注意观察,才导致二次事故发生。

  轿车司机称,他是外地人,夜间大桥光线不好,车速也不是很快,可哪知道快车道上躺着个人。

  交警进一步调查发现,此次事故中涉及的三辆车,均存在违规。老王骑电动车带人违规,上快车道也违规。而肇事的摩托车主未设置警示标识,违规。那辆肇事的轿车,悬挂的是扬州牌照,而根据南京交管部门的规定,外地牌照的车辆,未经允许,是不能从长江大桥过往的,因此构成违规。

  事发后,交警现场并未发现涉及事故的三人有喝酒的情况,初步排除有酒后驾车或骑车嫌疑。不过,还是对三人进行了抽血化验,目前化验结果尚未出来。

  责任划分

  都有责任,轿车司机担主责

  据一位长期在一线处理事故的交警分析,交通执法人员主要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在现实操作中,主要依据三条。首先是事故中各方有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次是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最后一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违法行为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事故,是典型的小碰擦引发的二次事故。因三辆车都存在违规情况,而且都与死亡事故有关,所以均需承担责任。机动车存在违规从大桥通行,且司机在驾驶时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是导致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撞人的摩托车肇事后未协助伤者一方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救助伤者,而是准备逃逸,显然也与二次事故有关,也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三方责任具体如何划分,还需要结合当时的路况以及天气条件等多种因素考虑。

  新闻延伸

  发生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表示,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识,并报警求助,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条件的,也要尽量保护伤者安全。在确定伤者能避免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再采取其它措施。

  “尤其是在快车道或是高速上发生事故,防止二次事故发生更为重要。”交警称,像这次事故中,老王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察看妻子伤情后报警。同时,在交警赶到前,若伤者伤势较重,不要轻易搬动,一定要在附近设置警示标识。在确定伤者可以转移后,要第一时间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完成伤者转移后,在保证伤者和自己不再受伤害的情况下,有能力才可以去追肇事逃逸者。同时,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非机动车不能借快车道通行,尤其是在夜间,路上车少,机动车车速往往较快,加之光线不好,容易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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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子人子 发表于 2012-10-19 10:03
在标题上搞上一句鄂州交警已回复此贴就火了

我想版主是不会做误导网友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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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鄂州交警 于 2012-10-19 12:16 编辑
小皂皂 发表于 2012-10-19 10:03
不好意思,看新闻,举得很有警示作用就直接复制过来了,没考虑到您的感受
...


您言重了,是我应该谢谢您。{: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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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白 发表于 2012-10-19 10:02
所有信息都归你管?

重大警情有严格的报送时效规定,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信息,要求2小时内上报。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我市发生上述事故,支队是会收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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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标题上搞上一句鄂州交警已回复此贴就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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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鄂州交警 发表于 2012-10-19 10:00
看了标题吓我一跳,以为是我市发生的事故,正纳闷为何未收到上报信息,打开一看原来是外地的。通读一遍后, ...

所有信息都归你管?
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
百度 现代印象 到达本人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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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鄂州交警 发表于 2012-10-19 10:00
看了标题吓我一跳,以为是我市发生的事故,正纳闷为何未收到上报信息,打开一看原来是外地的。通读一遍后, ...

不好意思,看新闻,举得很有警示作用就直接复制过来了,没考虑到您的感受{: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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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2-10-19 10: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标题吓我一跳,以为是我市发生的事故,正纳闷为何未收到上报信息,打开一看原来是外地的。通读一遍后,觉得此案对我市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希望驾车的、骑车的、走路的朋友,能吸取此案教训,引以为戒,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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