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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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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2-10-24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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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楼主所述的事实确实值得同情,但就所述经过来讲,邱某的是第一责任人,楼主是第二责任人,就楼主既是责任人又是“工头”来说,楼主和邱某同为第一责任人,而肖某为雇主,但只为第三责任人。
个人建议,楼主应从当时操作出发,找到肖某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证据,即证明邱某所负责的重心绳被肖某不当拉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凭你现在的这篇帖子来说,楼主与邱某的责任相比于肖某要大得多。
只是个人建议,不当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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