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新闻网讯(记者杨涛 通讯员华清 吴道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黄石市原副市长信某受贿案有了最终结果: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以受贿罪判处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判决,已考虑到了信某全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 男子信某50来岁,2000年6月至2004年4月任原襄樊市樊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2004年4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共阳新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任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0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湖北省纪委对信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发现信某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0余万元的问题,遂于同年5月下旬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信某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 此案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今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0年,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15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23万余元。案发后,信某动员亲属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宣判后,信某不服,上诉称:其中2起属朋友间的馈赠,且朋友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前任领导制订的,自己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朋友另谋特殊政策,双方逢年过节互有馈赠,不存在钱权交易,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受上述朋友的请托,收受其送的大量现金和礼品,虽然是继续前任领导给予的优惠政策,但客观上为朋友谋取了巨额利益,信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钱权交易性质;信某虽然回赠过对方礼品,但朋友所送的现金远远超出礼尚往来的合理范围,应构成受贿。(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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