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11时38分,网友玉观音sjf发表《求教民政局,你们如此这般是玩权还是想纵容犯罪》一帖,区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对网友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2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确实有一名律师持律师调查函和律师证件到掇刀区婚姻登记处调查当事人(无委托书及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的婚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颁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由于该律师没有提供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查阅条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据此反复解释,未予查阅。
同时,该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当事人持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据此,即使律师作为受委托人(代理人)也只能查阅委托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不能查阅其利害关系人的婚姻状况。
感谢广大网友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掇刀区民政局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