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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详解认定“抢黄灯”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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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2-29 09: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AutoPlay=false&guid=2802c8b5-081c-49df-8dbb-a46b43fef859&fromweb=ZHVPlayer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驾照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抢黄灯”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究竟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抢”,什么情形才是守法通行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抢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明确,考虑到车辆制动距离、安全车距等因素,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持续闪烁的黄灯属于闪光警示信号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此类信号灯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车辆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
       据介绍,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黄灯信号期间抢行、且未能及时通过路口导致的。
      “抢一秒,毁一生。”这位负责人表示,抢黄灯也许节省了几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必须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间距,不闯红灯,不抢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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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2-12-29 10: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还是人情执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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