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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社会矛盾是指社会群体、阶层、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通常是由资源占有或者利益分配的不均以及意识形态、价值观等差异造成的,通常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负面情绪,并会因负面情绪而采取的一定形式的外显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看,社会矛盾往往表现为纠纷和争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参与主体多元化、有组织化,表达方式极端化、暴力化、网络化等特征,而纠纷化解渠道不畅,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大了纠纷解决难度,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大压力。如何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总体形势,分析其成因,把握社会矛盾产生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总结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激化原因的基础上,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概括为规范公权力行使,提出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等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大幅增加,化解难度日益加大,形势不容乐观。无论是从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信访部门受理信访案件的数量,抑或是刑事犯罪治安案件的数量,都可以说明这一点。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2010年达到1100多万件。从1992年开始到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呈攀升趋势,年均增幅在10%以上。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达到峰值,共1373.6万件(人)次。2009年虽然比2008年下降2.7%,但仍然达到1033.6万件(人)。2008年刑事犯罪案件数是1978年的8.77倍,社会治安案件达到741.2万件,比1978年增长了6倍。群体性事件从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8年的9万起。北京市一年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处置的各类纠纷大概是300万起,仅信访案件就占到8%,也就是23.8万,诉讼案件达到42万件。同时,社会矛盾的复杂程度和解决难度也相当大,北京市的重复信访率达到12.4%,据称有83人上访次数达到8500次。
归纳起来,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矛盾纠纷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领域广泛,“官民冲突”是矛盾的主要形态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农民、工人、教师,到复转军人、外商、企业主和基层干部,几乎涉及到社会各类主体。社会矛盾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农村的土地征用、城市的房屋拆迁、国企改制、军队转业干部要求解决待遇、农村民办教师要求转公办、环境保护引发的纠纷,以及劳动纠纷、医患纠纷、企业协解人员对政府的诉求等等。从社会矛盾的形态上看,当前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贫富差距、贪污腐败、环境污染、征地拆迁、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等方面,公众的不满情绪也往往是针对政府的政策不公平、官员的贪腐行为、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和公共资源配置不公等。尽管“干群矛盾”和“官民冲突”并不是数量最多的社会矛盾,却是对立最尖锐、对政权和社会稳定影响最大、也最难预防和化解的社会矛盾。
(二)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方式趋于极端化、暴力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在征地拆迁领域,以自杀、自焚、以命抗争的各类极端事件屡屡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近年来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现象说明,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往往有一个过程,如果不能在矛盾的产生之前或者初期有效管控,容易发展成为针对公权力主体的极端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人们心理产生很大冲击。
(三)社会矛盾往往通过网络表达,形成无形抗争
新兴媒体在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和扩大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4.57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4.5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隐匿性,很多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首先通过网上传播和发酵,极易发展成为现实的矛盾纠纷,网络已经成为表达社会不满和抗争的最重要渠道。现在的社会矛盾经常是首先通过网络的形式发出声音。网络给各类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博客、微博、短信等各种方式,均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一个很小的问题炒作成一个很大的事件。近年来发生的李刚门、药家鑫案、故宫门、中石化事件,最早都是在网上披露的,随着网上信息的快速传播,在很短时间内酿成影响颇大的重大事件。如果对现在社会矛盾的网络表达特点缺乏认识,难以做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不懂得如何去化解和处置这些网络突发事件,就很难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终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四)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解决难度日益加大
尽管法律上的纠纷解决渠道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以及信访等等,但目前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行政手段。公众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司法权威不足的原因,普遍倾向于通过行政或者政治方式解决纠纷,把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在领导个人身上,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党委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和压力,也站在了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线,运用定指标、下批示、追责任等行政手段化解纠纷矛盾,以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基层政府疲于应付,无原则满足上访人要求,导致生效裁判被推翻;有些地方顶不住压力就花钱买平安,“按下葫芦起了瓢”,致使信访人相互攀比;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稳定不惜采取强制截访、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矛盾纠纷的解决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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