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仙岛人家 于 2013-2-19 08:59 编辑
骆传成是来汉务工多年的农民,他在酒店装修时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伤致十级伤残后将责任方告上法院。记者昨悉,经硚口区法院判决,按武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骆传成最终获得8万余元赔偿。 骆传成是阳新县渡口村村民,去年4月6日,他在崇仁路中强国际酒店用品门面装饰工程工地做木工。该工程由老乡孔某承包,而发包方是老乡郑某。去年5月12日下午1点多,他在改装门面招牌时,由于脚手架意外侧翻,从3米高处摔下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骆多次找孔某和郑某讨要赔偿均遭拒。 骆传成住院就医,花去医疗费等费用6万余元。去年9月5日,骆传成将孔某和郑某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起诉到?口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95205.41元。 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郑某提出,骆传成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且是酒后施工,因此认为其本身有过错,且骆传成的身份是村民,其获赔标准不能按武汉市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根据两被告孔某和郑某签订的施工合同,郑某辩称原告施工行为系为孔某所雇佣的说法不成立,但孔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法院认定骆传成、孔某和郑某分别承担事故10%、20%和70%的责任。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骆传成已在武汉市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根据原告所从事的行业,按2012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53元/年)计算,护理费按2012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448元/年)计算,两被告共赔偿骆传成80631元。来源:武汉晨报
[律师点评] 该案代理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雪莲、郭纪东认为,此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命不同价”、 “同伤不同价”等城乡伤残赔偿问题成为一个社会争论的热点。在此背景下,此判决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判决将不再成为新鲜事,让乡下人和城里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