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昨日下发第158号市长令,发布《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城区申请保障房,公共租赁房租满3年后可购买,离婚后不得增享保障待遇。该办法将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商品住房。 四类人员可获保障 城区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35周岁以上的未婚者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一类应符合以下条件:城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度城区为20510元)、无住房(含自有产权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以下。第二、三类应符合:年满18岁;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年收入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1年度城区为25977元);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区无住房。 离婚不得增享保障 办法特别规定,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困难家庭及已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放弃共有房产导致住房困难的,不得因此享受和增加住房保障待遇。 公租房住满3年可买 公租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申报复核公示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同时,公租房租赁满3年后,经本人申请,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可购买。购房人符合经适房条件的,按经适房价格购买取得有限产权;不符合的,按经适房价格购买后,向财政部门补交同地段经适房与普通商品房差价,取得完全产权。 保障房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应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社区代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办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廉租房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婚姻状况证明。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社保机构提供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保障房还将随小区配建 今后,城区商品房项目将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采取轮候、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配售。市房管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受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和购买申请;廉租房住房补贴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同时,文件还对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和违规违纪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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