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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旅游“一卡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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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3-1 2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堰市旅游“一卡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一卡通”运行制度,规范旅游“一卡通”管理,推进“三区三线”游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旅游“一卡通”发行工作方案的批复》,结合十堰市旅游“一卡通”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旅游“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持卡人在一年有效期内,可不限次数到指定的A级景区(指定的A级景区是指纳入旅游“一卡通”的A级景区)游览的通行卡,该卡仅含景区第一大门票,不含导游讲解、索道、景区内交通、保险等其它收费项目。
第二章   发  行
第三条  “一卡通”发行范围为十堰市常驻人员、在十堰市就读的非十堰户籍大中专学生和在十堰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一卡通”每张80元,有效期一年,使用期满后,可持原卡到各售卡点续卡。
十堰居民持本人身份证(第2代)、在十堰就读的非十堰户籍的大中专学生和在十堰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凭学生证或工作证、单位证明、暂住证以及本人身份证(第2代)等有效证件办理。
   第五条  “一卡通”实行实名制,不得涂改、仿造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条  “一卡通”管理办公室授权设立“一卡通”销售网点,并悬挂统一标志牌,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销售。
第七条  “一卡通”售出后不得退卡。因操作出现的错卡或个人信息未登记、图像模糊等,由各售卡点负责更换;卡片损坏或遗失,需换卡或补卡的,由购卡者承担工本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一卡通”采取政府主导、景区主体、旅游部门推动、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式进行管理。
市旅游“一卡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制定、“一卡通”的发行和运行管理等。
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A级景区进入和退出“一卡通”的初审、推荐,负责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等;
“一卡通”软件发行商(合作运行商)负责“一卡通”的设计、制作、发行、运行、宣传以及各景区刷卡设备的配备和后期维护管理,负责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纳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要做好持卡游客的接待服务、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报表的报送及确认。
    第九条  A级景区进入和退出“一卡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拟进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向所在地旅游部门申请,并报县级政府同意,市“一卡通”办公室批准,经媒体公示一月后方可进入。
全市范围内的3A级(含3A)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逐年分批纳入“一卡通”范围。
进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确需退出,由景区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同意,市“一卡通”办公室批准,媒体公示一月后方可退出。公示期内不得停止接待持卡游客。
因服务或设施不完善、拒绝接待“一卡通”游客的景区,“一卡通”办公室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卡通”资格或向旅游部门建议降低该景区等级。
第十条  纳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不得擅自暂停“一卡通”使用,特殊原因需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上报市“一卡通”办公室审批,经公示一周后方可暂停。
第十一条  “一卡通”使用有效期内,景区(点)票价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持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一卡通”在“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期间停止使用(其中,武当山增加春节(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正月十五至十六)、农历三月初三和清明节)。
第十三条  纳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定期报送报表,“一卡通”办公室核对并作为景区返款依据。
第十四条  规范财务管理。“一卡通”收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款由“一卡通”办公室存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一卡通”销售收入每年分配一次。由一卡通办公室提出分配申请,市政府批准后按比例分配给纳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合作运行商、“一卡通”办公室。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纳入“一卡通”的A级景区必须按时客观真实上报刷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和虚假填报,一经查实将扣除刷卡设备提供的等量数据。
第十七条  各售卡点擅自降价或捆绑销售“一卡通”,“一卡通”办公室将取消其售卡资格。
第十八条  “一卡通”附属优惠折扣的合作商家应遵循依法、诚信经营、不欺客宰客,严格执行合作协议的原则,出现问题由合作商家负责并取消合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旅游“一卡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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