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教育局利用公章、捏造事实、 炮制公文、侵害、剥夺公民权利、阻止教师依法维权 湖北省赤壁市教育局以权压法、侵害、剥夺公民权利,阻止毕光国依法维权的伎俩是利用公章、捏造事实、炮制公文,以公文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在以毕光国数年来依法维权的遭遇为例作具体解码。 赤壁市教育局(原名赤壁市教育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下发《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给予毕光国“自动离职”处理。该文件下发后,时至今日,没有依法送达当事人。毕光国于2008年12月1日,以该文件“捏造事实,程序失效”为由申请信访(见附件一)。赤壁市信访局经赤壁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签字同意,于2008年12月2日受理,并展开调查。赤壁市教育局于2009年2月16日回复。毕光国不接受赤壁市教育局的回复意见,并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赤壁市信访局复查。赤壁市信访局经赤壁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签字同意,于2009年3月5日受理复查。时至今日,赤壁市信访局一直未依照《信访条例》将信访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信访人毕光国书面答复。期间,赤壁市教育局为阻止毕光国依法维权,直接、或指使、或伙同有关单位利用公章,捏造事实,制造伪证,炮制了7份伪劣公文。根据这7 份公文出台的时间以及公文特点现分三个方面解码。 一,赤壁市教育局利用公章,捏造事实,炮制公文,侵犯、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危害社会。 赤壁市教育局于2001年11月19日指使其下属学校赤马港营里小学蓄意炮制了第一份《关于毕光国同志下海拒签合同的报告》的为劣公文,(公文见附件二)。现从五个方面解码该公文的险恶用心。 第一、该公文称“我校教师毕光国,……96年以前在赵李桥化工厂工作,后因工厂停产,工作关系转入赤马港周画小学,即下海前的工作关系在周画小学。1998年外出打工,后来教育组把他的工作关系转入营里小学。”赤马港营里小学凭什么称“毕光国是我校教师”?凭什么说“96年以前在赵李桥化工厂工作,后因工厂停产,工作关系转入赤马港周画小学,即下海前的工作关系在周画小学。1998年外出打工,后来教育组把他的工作关系转入营里小学”?实际上是赵李桥化工厂停产后赤壁市教育局就没有安排毕光国的工作,也就是说毕光国不是营里小学的教师。有时任教委主任胡学镛的证明材料为证(证明材料见附件三)。赤马港办事处教育组也从来没有接收到毕光国的工作调动通知,有时任赤马港办事处教育组组长张学工的证明材料为证(证明材料见附件四)。从赤马港周画小学转往营里小学的是“工资关系”,不是“工作关系”,有时任赤马港教育组会计陈杏富的证明材料为证(证明材料见附件五)。再者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有什么权力能认定、证明毕光国的工作关系自“赵李桥化工厂停产后转入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小学”?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还对此加强注释“即下海前的工作关系在周画小学”。营里小学与周画小学,都是隶属于赤马港办事处教育组且各自独立的毫无工作隶属关系两所小学,营里小学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力来证明发生在周画小学的事情?只能说明这一切都是受赤壁市教育局指使而蓄意捏造事实。 第二、该公文称“学校是否批准以及合同截止的时间,我校概不清楚”这是句大老实话。这句大老实话妨碍赤壁市教育局打击、陷害教师的险恶用心,于是赤壁市教育局于第二天(2001年11月20日)又急忙指使该校(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炮制了第二份伪劣公文(见附件六),证明“我校教师毕光国下海打工没有签合同”,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该校(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出示的第一份公文称“学校是否批准以及合同截止的时间,我校概不清楚”,现在该校(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又急忙出示第二份公文证明“我校教师毕光国下海打工没有签合同”。该校前后两天出示的两份公文自相矛盾,这到底那一份公文说的是真话,那一份公文说的是假话呢?推测赤壁市教育局的用意,第一份公文说的是假话,所以,连忙指使该校出示第二份公文来证明第一份是假的。真话也好,假话也罢,只是自己证明自己,永远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第一份伪劣公文最后建议赤壁市教育局给予毕光国“请作自动离职之处分”。毕光国与营里小学不存在工作关系,该校有这个行政建议权吗?这是其一。其二,该校称“学校是否批准以及合同截止的时间,我校概不清楚”,就算毕光国是该校教师,该校现在什么都“概不清楚”,又凭什么建议赤壁市教育局给予毕光国“请作自动离职之处分”呢? 第四、当时,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的上级主管单位赤马港办事处教育站站长舒楚雄在该公文上签字,“考虑到该同志的实际情况,建议教委保留公职。”既然提出了“该同志”有“实际情况”,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具体实际情况呢? 第五、该公文有时任教委副主任李政先的签字。该领导是这样签字的,“同意学校意见”。由此证明,《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是以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这份捏造事实的《关于毕光国同志下海拒签合同的报告》的伪劣公文为依据炮制出来的第三份伪劣公文(见附件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份依据捏造事实的伪劣公文炮制出来的伪劣公文有法律效力吗? 公章是权力的象征,公文体现权力的尊严。公章掌握在赤壁市教育局那些没有常识,不尊重事实,不注重调查核实,不具备法律意识的违法乱纪之流手里,便成了捏造事实,制造伪证,炮制公文,侵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危害社会的祸根。(赤壁市教育系统受此祸患的不少于400人) 二,赤壁市教育局利用公章,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妨碍司法公正。 1、2001年2月16日,赤壁市教育局在给毕光国的信访回复中横蛮无理的写道:“根据你的工资关系,我们认为赵李桥高中化工厂停产后,你就应该在营里小学上班。”这是第四份伪劣公文,(见附件八)。对于这句话有三点值得解码。 第一、从这句话看出,赤壁市教育局承认转往营里小学的是“工资关系”,不是“工作关系”。否定了《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中转往的是“工作关系”的说法。 第二、依照赤壁市教育局这种蛮不讲理的说法,毕光国在去赵李桥高中化工厂上班之前,工资关系就转到了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小学,赤壁市教育局为什么没有安排毕光国到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小学上班呢? 第三、赤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调动都有调令,毕光国没有工作调令,凭什么到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上班? 2、毕光国在收到赤壁市教育局于2009年2月16日信访回复后,不接受赤壁市教育局的信访回复意见,并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赤壁市信访局复查(信访复查申请书见附件九)。赤壁市信访局经赤壁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签字同意并立案信访复查,在信访复查过程中,赤壁市信访局要求赤壁市教育局出示“将毕光国工作关系转到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上班的原始证据”。赤壁市教育局于2009年3月1日出示证据称“由于教育局多次搬家,档案在搬家中遗失”。这是第五份伪劣公文,这份伪证有两点值得解码。 第一、赤壁市教育局在给予毕光国的信访回复中称“根据你的工资关系,我们认为赵李桥高中化工厂停产后,你就应该在营里小学上班。”这里就承认了转往营里小学的是“工资关系”,不是“工作关系”。现在又出示档案遗失的证明,这个证明有什么作用呢?只能证明赤壁市教育局《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中转往的是“工作关系”的说法是捏造事实。只能证明赤壁市教育局不断地利用公章,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千方百计地阻止毕光国依法维权。只是赤壁市教育局还不知道,他们为阻止毕光国依法维权而千方百计捏造的一份份伪证,同时,为他们自己也埋设了一个个陷阱。 第二、这份伪证证明赤壁市教育局缺乏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是“谁主张,谁举证。”赤壁市教育局主张“毕光国的工作关系转到了赤马港办事处营里小学”,就要出示这方面的证据。现在称“档案遗失”,就是无法举证。不能举证,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明,对于这份伪证原件在赤壁市信访局那里,没有复印件。因为当事人不便复印,当事人也认为复印没有价值。 3、赤壁市教育局在事实面前理屈词穷,2009年7月1日下午三点,在赤壁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办公室,经赤壁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木生会同赤壁市信访局,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协商,同意给予毕光国一次交清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到60岁,退休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毕光国没有接受这个口头处理意见。赤壁市教育局见毕光国不接受他们商量的处理意见,于2009年8月7日,伙同赤壁市信访局炮制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十),这是第六份伪劣公文。他们在信访案件进入复查程序5个多月后居然敢炮制《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公然与《信访条例》相对抗。 三、赤壁市教育局伙同赤壁市信访局利用公章炮制公文,用公文抗拒法律。 毕光国在收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后,先后到湖北省、国家信访局信访。国家信访局于2009年8月21日书面告知毕光国,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将转送湖北省信访局(见附件十一)。毕光国同时也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据赤壁市信访局局长告知,时任湖北省省委书记罗清泉曾将毕光国的信访材料转到了赤壁市相关单位。毕光国也曾求助于新闻媒体。《方圆》杂志记者曾就此事,深入到赤壁市调查采访,并写了一封调查通讯。题目是《赤壁市教育局挑战法律的胆识与谋略》(见附件十二),并将清样发到赤壁市教育。赤壁市教育局见到清样,感到害怕。于是找到毕光国本人,赤壁市教育局长徐德福亲自对毕光国说,这件事他一定负责到底,要求毕光国与记者联系,不让调查通讯见报。毕光国接受了该局长的意见。可是年关过后,该局长又将自己的承诺丢到了脑后。后来也许是上面督办,赤壁市信访局局长主动又约毕光国见面,同意协商处理。在此情况下,赤壁市教育局与赤壁市信访局协商,对毕光国的信访复查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赤壁市信访局的名义于2010年6月30日向市政府并方木生副市长做了书面汇报(见附件十三),这是他们炮制的第七份伪劣公文。由此伪劣公文可以证明毕光国的信访复查程序结束。这份书面汇报材料还承认了信访人毕光国对于《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程序失效”的指控是合乎事实的。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复查结束,对于处理意见,应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时至今日,赤壁市信访局仍未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访人毕光国书面答复。赤壁市教育局认为那份给予市政府及方市长的汇报材料就是书面答复,利用公文取代《信访条例》赋予信访人的法律权利。 毕光国于2012年11月10号前后,到咸宁市信访局信访,申请赤壁市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信访人毕光国书面答复。咸宁市信访局李科长与赤壁市信访局联系,接电话的是赤壁市信访局邓副主任,该主任同意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当信访人回到赤壁市信访局时,他们又找借口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2012年12月23日,毕光国到湖北省信访局信访,申请赤壁市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信访人毕光国书面答复。湖北省信访局甘处长与赤壁市信访局联系,接电话的是赤壁市信访局邵副局长,该副局长同意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当信访人回到赤壁市信访局时,他们又找借口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由此申请: 1,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申请赤壁市信访局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信访人毕光国书面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三)有如下条文:“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依据该条文,申请依法撤销《赤教政【2001】74号。关于给予毕光国同志自动离职的决定》,依法恢复毕光国公办教师待遇,补偿经济损失。 3,彰显法律尊严,严惩不法分子。 此致 信访人: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毕光国 电话:18602735612 2012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