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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荆山之南

[闲聊杂谈] 探讨:物业是“保姆” 还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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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贵州省黔南州 2013-3-25 2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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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上海市 2013-3-25 14:4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看到一个新闻, 武汉一小区物业出租小区的公共区域作为菜地并收租
      这俨然看起来像是老板啊? 不像是小区全体居民聘请的服务人员啊?   大家在小区生活中有类似的疑问吗?
     请看案例

《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所有权(包括车位)的解释
发表于 2012-11-23 14:03:25

   按照上面所做产权界定,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也就不言而喻了。但物业公司将小区内较空较大的地面专门画线成为“专用”的停车位,而长期将使用权出租给停车业主。物业公司理直气壮地收费,交费业主理直气壮地停车,并坚决地排斥他人占位。

物业公司是做什么的?
1 、物业公司的地位:物业公司是为小区提供约定的生活服务企业而不是管理机构。为了纠正长期以来主次颠倒的不正常现象,国务院 2007 年 8 月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之聘,依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地位相当于普通家庭为生活需要而聘请的家政公司和保姆。
2 、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在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可按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简称“物业费”。 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和充许, 是不能利用小区内的任何设施场地进行经营或谋取利益的。 现实中,物业公司存在着为了自己的方便,自作主张强行给业主更换电表、水表,利用代为卖电卖水的便利条件,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有车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确实影响了无车业主的活动空间,产生的噪音及废气也让无车的业主承担了不对等的损失,但是依民法原理,谁的权利谁主张, 共有共用之地受占用,其权利只能由共同共有者来主张 ,任何一个业主都无法顺利主张自已的权利,这是一个现实的理论难题。但无论如何,这种权利都不能由物业服务者代全体业主主动行使,物业服务者更不能将收益装入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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