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客观情况: 我叫郑荣尚,男,现年51岁,汉族,丹江口市土台乡白果树沟村二组村民。从2003年开始在丹江口市土台乡白果树沟村二组家门口进行库区网箱养鱼,一家六口人依靠水面养殖维持生活。 2012年10月份我经当地村民、村委会决定我在原水域继续进行拦河养鱼,发展当地经济。2012年10月份我购买了拦河网片,添置了钢绳、铁桩等将近3万多元,将经营管理多年的库衩拦住,在老河湾购买了8万多元的鱼苗投放到库汊中,继续养鱼。 2012年11月29日晚上六点左右,我儿子郑*和程**在库汊看守,有从未见过的7个年轻人开着船进入水库,砸我房屋、割我渔网、放我鱼苗,毁我财产,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土台派出所、水上110、丹江口市水上派出所报警。 二、水上派出所出警不及时、办案不力,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 我们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上述机关均说:水上案件归属水上派出所管辖,打电话给丹江口市水上派出所,水上派出所说晚上水上出警不安全等借口没有出警。 第二天早上我再次拨打了水上派出所报警电话,一直到中午的11点多丹江口市渔政站和水上派出所方才出警,而且还是和那7个犯罪分子的一起到达现场,到现场警察简单地拍了照,对我做了个询问笔录,没有对那7人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让我们进行辨认就回去了。回去时经过我家鱼库,水上派出所警员在船上的情况下,那7个人将我拦鱼的拦河网用铁船托到河中央,使鱼库里的鱼苗全部放跑,并未加以阻止,并放纵7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水上派出所接警不出警,出警不及时、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下午四点多,我回到库汊准备再核对一下损失的情况,那7个人还在我库汊坡上,看到我儿子划船载着我,他们就抽了几根我家的木棒,人人手持木棒追着我打,并声称要了我的命,我赶忙让儿子划船把我送到河对面,他们仍然对我穷追不舍。我再次向丹江口市水上派出所报警,接警人只说我不应该回去,说东西已经毁了,就别呆在那了,没有出警。 2012年12月5日,我去丹江口市询问案情,水上派出所所长到我鱼库对那7人进行调查,我打电话给水上派出所所长,告知他那7个人在我鱼库放网捕鱼,水上派出所所长说没有人放网捕鱼,还说我瞎说,并要求我们当地的村民到现场查看,等我当地村民、村主任、土台派出所赶到现场我又打电话给水上派出所所长,他才承认确实是那7人在我鱼库放网捕鱼。此行为存在严重的包庇、放纵犯罪分子。 2013年1月4日,我电话致丹江口市水上派出所所长询问案情,该所长告知我此案件已交土台派出所处理。水上派出所从接警当日至今案件没有处理结果,就移交给土台派出所,做为一个市机关单位事情处理不了就移交给一个乡镇派出所。2013年1月30日,丹江口市水上派出所和土台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给丹江水产局。水上派出所此种做法存在严重的执法不力、办案不公!!! 三、公安机关对客观存在的损失,视若罔闻,认为损失没有经过评估,而不能定罪,偏袒之意明显。 我是一个农民进行合法养殖,辛辛苦苦挣钱,全投在库汊里,被一群来历不明的人破坏殆尽,网片被人毁沉在水底,现在鱼全没了,还被他们殴打恐吓,上述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水上派出所接警不出、出警不及时,派出所调查后,反复说我的损失没有评估,不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放纵、包庇7个犯罪分子,致使我损失至今并未得到赔偿,案件一直没有进展,7个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水上派出所此种做法存在严重的执法不力、办案不公、行政不作为!!! 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购买鱼苗、网具,请工放鱼及相关花费8万余元的直接损失的证据,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核实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将来水库养殖的间接损失需要评估,但是,不影响本案的定罪。试问:我直接的损失,难道不是损失吗?这些损失应不应该得到保护? 为此,我们先后多次找到公安机关,丹江口市政法委,丹江口市信访局,至今仍然以我的损失不能评估,案件搁置,没人过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