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捎同事一程,途中却发生了车祸,同事身受重伤。昨天,此案经点军法院执行,伤者陈某拿到了同事李某赔偿的1.4万元。 点军人李某与陈某是邻居,也是同事。去年7月3日,陈某主动提出乘坐李某两轮摩托车一起去上班,李某答应了,不想两人行至翻坝高速连接道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李某没有受伤,陈某却造成了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轿车司机向某共同承担事故责任,陈某无责任。法院判决:向某所投保险公司赔偿4.5万余元,向某和李某各赔1.4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想不通”,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他认为,纯粹是做好事不收费,又是对方主动提出搭“顺风车”,为何自己还要赔钱?对方也应负一定责任。 昨天,点军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背靠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陈某与李某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李某既然同意陈某搭乘其车辆,李某就应负有义务。陈某在李某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即作为直接肇事人的李某和向某,应对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不能因陈某是无偿搭乘而免责。 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最好的办法是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请谨慎驾驶。其次,应当及时为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以便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地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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