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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实行“三审定案”办法提升办案质量
发布时间: 2013-06-07 15:28:35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新华网湖北频道6月7日电(刘传林 陈攀霄)今年以来,丹江口市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积极强化内部审核监督,注重审理与办案室的内部整合,使案件查处上前有搭台后有补台,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一是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审理。对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疑难、分歧较大的案件,在调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参与案件调查过程,审阅证据材料,并及时为查办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今年以来,对4起复杂案件实行审理提前介入,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全过程,对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量纪定性、手续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临近查办案件结束审理报告同步形成,节省了结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是严格考证开展要素审理。探索实施“要素审理法”,设计制作《违纪案件审理要素核查表》,对违纪事实、情节、证据及办案程序、量纪轻重与否等6个大要素、23个子要素列出了具体审理条目及内容,在审理过程逐一进行核实、确定。审理后,根据要素审理情况和相关规定,形成准确的处理意见,提交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创新推行审理报告后附党纪条规,保证审理意见有证可查,有据可依,公平公正。
三对实行“圆桌式”审理。在案件审理谈话时,采取圆桌式审理,让被审查人与审理人员同坐一桌,消除犯错误同志心里负担,体会地位平等,充分发表意见和辩护,营造和谐氛围,达到阳光、和谐、公开的审理工作要求和效果。
四是下级办理案件实行二次审理。对市直部门、各镇(办、处、区)自办案件实施下审与集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变原来的一次审理为二次审理。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市直部门、各镇(办、处、区)向市纪委审理室提出初审申请,审理室对需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对存在的疑点和问题,现场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由办案单位改进完善后再移交市纪委审理室进行二次审理。对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的直接进入审理见面谈话程序,现场制作审理意见见面材料,当事人在见面材料上签字,移交市纪委二次审理过程中如无较大变化不再约当事人见面谈话。
(责任编辑:连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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