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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城飘雨
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派出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昨日,姜堰市公安局作出回应,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姜堰市公安局的回应,等于默认“赞助费”确有其事,将其视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缺乏详细账目的前提下,票据齐全、及时入账更像是自说自话,这笔赞助费收入是上缴到财政,还是流入私人腰包,值得追问;再者,“赞助费”是权力不避嫌的产物,公安机关有何权力向企业收“赞助费”?
涉事派出所向洗浴中心收“赞助费”,并辅以恫吓式执法的形式,令人生疑。从新闻中看,派出所能冠冕堂皇收取这么多年,是因潜存猫腻:缴费的宾馆、洗浴中心不清不白,地方派出所刚好看准了它们业务上的违规,于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与洗浴中心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许可,形成了默契的交易。
据当地一洗浴中心原负责人透露,当地洗浴中心大都带有“特殊服务”,哪家不缴纳费用,派出所就将警车开至洗浴中心门口。这或是条举报线索:涉事派出所难逃寻租敛财之嫌,并涉嫌收保护费,为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驾护航。对此,上级监管部门有必要深挖,以解公众之惑。
派出所收赞助费是一种变相索贿
举报者宋有根对记者称,自2003年以来,泰州市姜堰区多家宾馆、洗浴中心、工厂均需向辖区所属的城南派出所缴纳各种名义的“赞助费”,每年各单位的赞助费从四千至上万元不等。每年年底,城南派出所所长曹祥宾和同事会到各家宾馆、洗浴中心等单位,提醒业主注意防火、防盗等事项,并暗示负责人缴纳赞助费,“如果不交钱,他们会就以各种名义让洗浴中心停业整顿”。宋有根表示,曹祥宾曾对他说过“小钱不交,交大钱”,“不交钱,你们考虑后果”等话。宋的说法也许还有待查实,但如果是真的,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利用公权力敲诈勒索。
其次,赞助费从名义上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地警方的解释也似乎表明,收这样的钱只要开发票入账就没什么问题。事实上,这种赞助费不管开不开发票都是非法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派出所的经费来源是公共财政,所谓赞助费和经营收入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收取了赞助费,该处罚的不处罚,该大处罚的小处罚,那么这些赞助费就无异于明显的贿款。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派出所收取赞助费其实已涉嫌单位受贿罪。当下,一些公权机关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他人钱财绝非个例,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因此对此事必须严格追究,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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